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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期间教育法律业务问答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来势汹汹,对各行各业造成重大影响。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以下统称“学校”)均已采取延期开学或线下课程转为线上课程等应对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过后,学校面对疫情防控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广州市律协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教育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特就广大学校关心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梳理及回答,供各学校及教育领域法务人员参考使用。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就疫情期间遇到的与教育相关的其他问题随时咨询教育委,我们将竭尽所能与各位一起在此特别深刻共克时艰。

一、开学前

1.  开学之前,学校的防疫工作有哪些?

答:1)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信息报送制度和责任链条;构建领导班子、部处、科室、院系、年级、班级疫情防控责任人责任链条。

2)在线向教职工、学生、家长等普及防疫知识,布置校园防疫宣传及指引。

3)完善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4)疫情监测,全面摸清校园食堂、安保、保洁、宿舍管理、物业管理、商场超市、银行邮局、理发洗衣等与校外交集较多的后勤人员数量、籍贯、身体健康、兼职等情况,加强教育培训,明确纪律要求,堵塞疫情传播漏洞。

5)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进行校园卫生消毒,设置观察区。

2.  延期开学期间需要安排教学吗?

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27日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12日《关于中小学延期开学期间“停课不停学”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以及214日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在广州市疫情存续期间学校防疫防控工作新闻通气会的发言,延期开学核心思想就是“停课不停学”,基本要点如下:

第一,学习性质及内容。

坚持“五育并举”,与家长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和健康生活指导。加大疫情防控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多种线上形式,组织开展心理健康辅导、防疫知识等学习和宣传教育,树牢疫情防控“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围绕疫情防控、抗击疫情等德育主题,结合各学段特点,开展亲子交流、艺术、阅读、研究性学习、文艺科技创作等活动。

“停课不停学”不单纯是网上上课,而是广义学习、拓展和巩固性学习,要求各个学校根据不同学段有不同教学要求,合理安排。小学低年级学生不做统一硬性要求。

第二,学习的形式。

线上教学有录播、直播、答疑等多种形式。

第三,与开学学习的衔接。

广东省规定,针对普通高中和初中毕业年级,各地各校在原计划的正式开学日之后,在保证全员参与和学习效果的前提下,可开展新学期课程网上教学;其他年级开学前原则上不讲授新课,开学后按照“零起点”实施教学。而广州市要求,所有年级不讲授新课,返校后零起点教学,耽误的教学时间,通过周末增加一天时间、或压缩暑期时间,保障课时总量不减少。

3.  学校什么时候可开学?

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调整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全省各级各类学校2月底前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研判后确定,提前向社会发布。

4.  延期开学期间如何管理校园?

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强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通知》,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各地各学校要强化阵地意识,用最严格的措施把好校园入口关,守住校门第一关,严防疫情输入校园。要坚决做到“五个一律”: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提前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师生进入校园一律核验身份并检测体温;对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严格管控进入校园人员和车辆,做到逢人必检、逢车必查,严格检查车上人员、随车物品、车辆后尾箱。

第二,校内实行网格化管理。各学校要实行划区划片网格化管理,教学楼、学生公寓、饭堂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实行封闭式管理,限制人流量,进出人员必须实名登记并检测体温。要科学划定疫情防控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和职责,将疫情防控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网格、每位网格员。学校领导要挂点具体网格,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狠抓防控措施落实。

第三,强化校园巡查管控。各学校要加强校园巡查管控,发现学生提前返校、校园人员外出未戴口罩或聚集活动,要及时劝阻制止。不听劝阻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严肃处理。需要隔离、治疗人员不配合隔离、治疗的,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及时联系属地卫生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5.  学校可要求外地教师何时返穗?

答:要求外地教师返校返穗,必须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政府规定进行安排。根据截至216日的情况和相关规定,广州市要求如下:

根据213日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穗防控办〔202021号通知,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高校和中职学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南(第二版)》、《广东省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南(第二版)》的要求,滞留重点疫区(湖北、温州)的师生暂不返校。14天内在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旅行、生活或途径的人员,按凭县级疾控中心或基层医疗机构开具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返校。

为降低教师返穗途中存在的疫情传播的风险,学校不宜要求教师在最近某个时间点统一返穗,可以根据情况提醒、引导、要求。如现在可以提醒如下:暂不对教师返回广州提出具体时间要求,但请教师留意所在地、广州疫情发展等情况,可以回广州的,自行安排返回;暂不能返回的,请密切关注开学时间安排,预做行程安排,保障能及时返校。

216日,浙江省温州市增列为疫情重点防控地区。学校应按上级部门要求对浙江温州籍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排查。

6.  学校提供网课,从其他网上直接下载相关视频作为上课资料,是否涉及侵犯知识产权?

答:学校为课堂教学可以合理、少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且不得出版发行。

7. 保安外包等后勤服务未约定例如寒暑假、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后勤公司未提供后勤服务时的费用支付,也没有约定后勤未提供服务时如何扣费,鉴于教育机构2月份无法开学,是否需要支付2月份的费用?

答:按照公平原则,保安外包等后勤服务为学校采购服务,非因双方的原因未能提供/使用该类服务,费用可以按公平原则调整。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的精神,建议与后勤公司商议减免费用。

二、开学迎新

8.  学校开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学校开学,除等候省教育厅的开学时间的通知外,届时还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后方可开学。

9.  开学迎新的时候,是否应该给职工提供防护用品?员工提出不提供口罩不来上班,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策要求,学校应配备一定的防护用品。学校应对校医、晨检等岗位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其他教学岗位并无强制性要求。建议学校进行充分沟通、劝导,并尽量提供适当劳动保护。

10. 开学迎新时学校应该怎么做?

答:1)学校应按主管部门防控要求,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活动;

2)某些年级仍需有迎新活动或仪式的,应重点加强卫生管理;

3)各年级或班错锋安排迎新。

三、开学后

11. 随着疫情开始缓解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将陆续有条件地分批次地恢复开学,开学后校区防疫措施落实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校园应按广东省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级下发的《关于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周密防控确保开学安全的通知》确保开学安全。内部环境保洁管理亦可参照《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12. 校区出入口如何控制?

答: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请详见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广东省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控新冠肺炎晨检流程图》,高校和中职学校应封闭校园管理的要求,在出入口设置防疫检查。

13. 教学大楼、课室、宿舍等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有什么保障?

答:校区内应加强楼教学大楼、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管理,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按卫生防疫的要求通风消毒。建议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空气湿度大时,可采用换气净化器或其他通风装置协助进行通风。教学大楼、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等每日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喷洒消毒1-2次。并认真做好出入口门把手、门禁系统面板、各楼层通道门拉手、楼梯扶手等常接触部位的消毒工作,每日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或浓度为75%的医用酒精擦拭消毒2-4次。电梯按钮、轿厢按钮可用保鲜膜(塑料薄膜)贴住并每日更换1次;应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进行擦拭,每日至少两次。

14. 校区内(包括教学大楼、课室和宿舍等)的下水道排水沟、地面如何保洁?

答:地面用有效氯浓度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有排水沟的教学楼、宿舍和学生公寓每日至少消毒1-2次,使用有效氯浓度250-50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

15. 校区内对医疗器具废物(如一次性防护口罩)的处理有无特殊要求?

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在非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学校在做好垃圾分类的基础上要加大防控工作宣传,设置指定回收桶,并注明“供废弃口罩、废弃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使用”字样,废弃口罩用有效氯浓度为500-1000mg/L的消毒液喷洒或浇洒垃圾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投放。收运的废弃口罩、废弃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原则上实行日产日清,并统一交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进行专门处置。

16. 疫情期间宿舍和学生公寓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有什么要求?

答:集中生活区每日产生大量生活垃圾,极易交叉传染造成大面积疫情暴发等。及时对垃圾及收集容器消毒。应每天清理、收集垃圾2次以上。对垃圾量大的收集点,要随满随清。收集容器每天用水清洗一次,并用有效氯浓度为1000-2000mg/L的消毒液消毒一次。

四、防疫期间学校的劳动问题

17. 未开学期间是寒假延长吗?

答:未开学并不属于寒假的延长,具体如下:

1127日,国务院发布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23日起上班,这个时间是包含在寒假中的。

21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27日,广东省教育厅印发调整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全省各级各类学校2月底前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研判后确定,提前向社会发布。2月底已超过了原定的寒假结束日,原定寒假结束日后这段时间是因受疫情客观情况影响、经政府决定的延期开学时间,不属于寒假。

18. 20192月工资学校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学校原正常开学时间为217日,故131日至229日期间包括了部分寒假期间、同时又属于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产停工的第一个月,故若该期间教职员工未上班的,则按寒假工资(即正常工资)发放。若该期间需要部分教职工在家上班的,建议双方协商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公办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 教职工因疫情自我隔离,如何支付薪资?

答:根据政府的通知要求而需隔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正常发放工资;教职工为自身健康考虑而要求的自我隔离,可按事假处理。

20. 20193月及之后仍无法开学,则20193月及之后停学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公办学校则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21. 线下培训机构的复工时间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培训人员停课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按照如下两种具体情况分类安排:

1)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无法上班的,第一个月(即2月份)发放正常工资,第二个月发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若培训机构安排员工居家在线进行培训,则建议双方另行协商该期间的工资,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22. 学校或培训机构开学后,对于因疫情仍无法回单位上班的员工如何处理?

答:按照如下两种具体情况分类处理:

1)如因政府管制导致无法回到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则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继续发放生活费发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这种情形下,学校可以考虑安排员工居家上班,或优先安排年休假、企业福利年假等各类假期,或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减薪、调休等方式灵活处理。

2)若员工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学校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解除后仍需停工治疗的,则按普通患病者享受法定的医疗期及医疗期工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以较高者为准)。

公办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

23. 学校做防疫工作过程中应如何保留工作记录?

答:工作记录是回溯工作历程,厘清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对此,我们需要特别提醒学校注意的是:学校所有的疫情防控工作均需要保留工作记录,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2020.05.01)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群、QQ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同时还需要注意,书面资料需保存原件,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需保存原始载体。

24. 学校在收集和报告防控信息时,如何防止信息泄露?怎样防范恶意利用疫情针对学生家长的诈骗行为?

答:学校收集、报告防控信息时,应注意:(1)规定信息保密及问责制度;(2)由专人负责收集、报告工作;(3)收集途径应私密,不应在微信群、QQ群等公众场合进行;(4)除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外,不宜对外扩散学校收集的防控信息。

对于如何防范恶意利用疫情实施诈骗行为,我们建议:(1)及时公告收费安排、时间及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2)要求各班负责人对本班级的QQ群、微信群的人员身份进行核查;(3)告知家长收到“交费”“转账”等信息通知时,要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老师核实,不要急于转账;(4)对可疑情况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

25. 学校(培训机构)租用场地开展教学、线下培训活动,现以疫情为由要求退场,合法吗?能否以此提出减免场地租金?

答:若因疫情影响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确实已无法实现的,确实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学校(培训机构)作为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以便出租方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以妥善方式将场地交还出租方,并免除违约责任承担。

在法律层面,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减免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应付租金,并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协商调整租金,如果没有获得出租方同意调整租金的答复,建议教学机构先按约定支付租金以免场地使用关系变化,并保存支付凭证作为日后主张权利的证据。

需注意的是,如果教学培训机构的租赁期限正好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而教学培训机构已经与出租方续租,则可能被认为已经考虑到疫情对使用场地的影响。但由于目前允许复课办学时间尚不确定,我们仍然建议教学培训机构及时通知出租方并积极主张争取减免租金。

此外,部分培训机构租用的场地位于小区内或村内,由于广州市发布了3号通告导致小区、村庄封闭而无法使用租赁物业的,出租方亦应及时通知承租方,告知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减少损失。

26. 高校延迟开学后,毕业学生的就业问题怎么解决?

答: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关于调整供需见面活动及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在疫情没有得到有效缓解之前,为了防止大规模的人员聚集,学校不能举办各类校园内现场招聘活动。

各高校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学校可以组织线上招聘活动,通过加强网络信息渠道采用企业线上宣讲、在线招聘的形式开展招聘活动,保障毕业生求职就业。毕业生及时关注广东省高校就业智慧招聘平台(https://job.gd.gov.cn)、学校就业信息网等用人单位信息发布渠道,通过互联网进行求职应聘。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等群体提供一对一的帮扶,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岗位推送工作。

学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27.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科研工作如何进行?

答:每年2月和3月是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最繁忙的时候,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自科基金申报工作都是在2-3月进行。今年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学校不可以组织对国家社科基金和国家自科基金申报书现场指导。不组织召开国内外学术会议。已通知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取消或延期,或采用网络等方式组织会议。如必须组织召开的现场会议,应向组织者所在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送会议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等信息,由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召开,并在会议期间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除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科研攻关外,学校暂停与科研相关的外出资料收集、实验、野外取样、现场调研等工作。

28.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毕业班学生实习工作如何进行?

答:高校毕业班学生大都是疫情爆发前的2019年年底就开始实习,根据教育部通知,在寒假期间大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全部暂停,同时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减免实习学分的政策。

29.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学生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大专院校224日前不开学,各高校通知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提前返校。部分学生擅自返校,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压力,可以给予警告以下的处分。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广东省教育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职工和师生健康监测,实行每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特别是要求重点人员(湖北省和防控重点地区、到过湖北省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现已返粤、与来自湖北省和防控重点地区的人员有接触的人员)如实及时报告,对于违反如实报告要求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或电子文书送达等方式。

3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个别家长恶意隐瞒家庭成员的居住和身体状况信息造成开学后疫情扩散有何法律责任?

答:目前诸多学校要求家长每日报告家庭成员有无新冠肺炎病情、密切接触史、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等信息,以确保日后开学师生的生命安全。对于可能出现的个别家长故意隐瞒新冠肺炎病情、密切接触史、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等信息,造成开学后疫情扩散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学校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提醒、督促家长提供真实信息。

3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情的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据此,学校负有如实提供疫情相关真实情况的义务。关于违法的具体责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