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资讯
一、(2月6日)科技,让便利店更便民
便利店行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连锁化程度低、服务参差不齐等问题。应运用新技术撬动便利店服务升级,推动品牌化发展、创新智能化经营、提升连锁化水平,让便利店更加便民。
便利消费方便省心
有报告显示,我国便利店门店数量已达12.2万家
清晨,北京朝阳区京旺家园居民陈冬梅到小区门口的“便利蜂”便利店买早餐,“包子、油条、烧饼什么都有,不仅种类多,还离家近,买着方便。还可以在便利蜂APP(手机应用)上点餐,由店员送餐上门,居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美食。”
深夜,南京市居民徐晓加完班回家,“在‘苏宁小店’便利店买点关东煮,或者来一份面食,再喝碗热汤,犒劳一下自己,才算为一天画上圆满的句号。”
离开苏宁小店时,徐晓还顺便取走了店里帮他代收的快递,“白天家里没人收快递,放在楼道里又不放心,家门口的便利店代收快递真是方便又省心。”
便利店一般位于社区一隅或路边街角,因距离近、省时、省力而受到居民欢迎。除了日用消费品零售,很多店面因地制宜为周边居民提供早餐、接收快递等多种服务,这些新式便利店在方便居民生活的同时,自身也增加了盈利点,还有利于推动城市新零售业发展、助力经济增长。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便利店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便利店前100强企业实现销售额2264亿元,增长19%;全国便利店门店数量达到12.2万家,较上年增长14%,便利店业态蓬勃发展。
新式便利店带来的商机也吸引了传统零售商。北京超市发超市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赵萌说:“超市发一直在做百姓的‘菜篮子’‘肉案子’‘米袋子’,主要服务社区中老年客群。对很多年轻人来说,我们传统的超市服务往往触及不到他们。因此,2017年我们决定启动便利店模块,销售饭团、快餐、甜品等鲜食,为年轻客群提供一个人一餐饭的服务。结合商圈特点将24小时便利店、免费阅读空间、提供修表配钥匙、洗衣修鞋、15元快剪理发等便民服务的‘社区商业服务e中心’,和传统的生鲜食材超市组合起来,为百姓提供更贴心的服务。”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裴亮说,便利店是广大消费者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平台,期待各地相关部门有更多扶持便利店发展的政策出台,为便利店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行业发展仍存短板
一些便利店服务标准差距大,同质化商品多,特色不明显,竞争力偏弱
“老板,您这货架上的东西怎么这么少?”不久前,记者走进北京市西大望路上的一家便利店,看到有几个货架已经空了,零星摆放着一些水果,店内几乎没有鲜食,其他货架上摆放的商品有些已经落了一层浮灰。
“我准备撤店了,客流一直上不来,不想再坚持了。”这家便利店的老板告诉记者,他是第一次加盟做便利店,从开始选址到后期经营都缺乏经验。这家便利店向北约一公里,曾有一家邻家便利店,前两年就已经关闭了。
近年来,在一些便利店品牌增加开店的同时,也有一些便利店遭遇困境,或关店、或转卖。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介绍,便利店是一种运营成本比较高的零售业态。“便利店看似经营简单,实际上这一行业成本控制的难度要远高于其他零售业态。如果企业内部成本管控失效、管理不完善,加之产品购买频率低、跟不上市场需求变化的脚步,便利店就很难实现盈利。”
“便利店往往开在人流集中的地段,房租成本比较高。” 赵萌说,如果便利店房租达到每天每平方米20元,就很难盈利。盲目扩张,不仅其自身可能会面临经营风险,也会给行业带来压力。
在罗森(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车文焕看来,“中国便利店大多由个人小店转变而来,服务标准差异大,同质化商品多,特色不明显,竞争力偏弱,这是一些便利店不能做大做强的原因所在。”
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2025年中国便利店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显示,销售额较上一年实现增长的便利店主要得益于门店商品结构的调整、运营能力提升、配送效率提高等因素。
便利蜂执行董事薛恩远认为,我国便利店品牌数量有200多个,前十大品牌的门店数和销售额占比都还比较低,行业集中度有较大提升空间。
用新技术撬动发展
发展智慧型便利店,提供精准销售和引导消费等全新体验,实现“智能商业”
在南京,徐庄软件园内的苏宁小店安装了摄像头和重力感应货架,利用“视觉识别+重量感应”系统即可精准获取商品信息,消费者从货架取下的商品自动加入虚拟购物车,放回商品时则自动清除。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会员出店时闸机自动开门放行,同步完成扣款,平均购物时间将节省45秒,买一瓶矿泉水最快1秒。
在北京,便利蜂首城国际店每天应该卖多少货、订多少货,以及每一个货架上的商品应该怎么摆、放多深,全都是系统算出来的。店员只要做到友好服务和保持环境卫生即可,其他均可实现自动化决策,无需人工参与。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便利店有了浓浓的“科技味”。今年1月,商务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加强规划政策引导、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品牌化发展、创新智能化经营、提升连锁化水平等5方面,提出18项政策措施,力促连锁便利店建设,推动消费升级。
便利店的升级离不开科技的助力。苏宁小店集团副总裁韩鹏认为,未来将大力发展智慧型便利店,旨在运用科技力量,创新商业模式,借助线上线下融合的全渠道,深入了解和挖掘居民的日常消费偏好和需求,加强数据的使用和管理,提供精准销售和引导消费等全新体验,实现“智能商业”。同时,成为“智慧社区”和“智慧城市”的重要基础。
薛恩远说,便利蜂创立之初就用数字化重构整个便利店业务,实现全链条数字化掌控。未来,便利店行业一定会迎来前所未有的变化,新消费升级、大数据驱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都将参与其中。
“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在变,十几年前只要店内干净舒服,能买到标准化的商品就够了,现在的消费者更成熟、更理性,需求更加个性化。我们要不断适应消费者的新需求,依靠科技升级软硬件,这样才能跟上消费升级趋势,真正挖掘出国内市场的潜力。”赵萌说。
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延伸阅读)
今年1月,商务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优化便利店营商环境,推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
加强规划政策引导,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推动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由中心城市向周边城市、小城镇及农村拓展,便利城乡居民消费。
推进便利店品牌化建设。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统一设置代表企业特色的标识牌匾,提升品牌认知度;鼓励企业加强与知名文娱品牌合作,建设文化主题便利店,发展集文化服务和便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书店+便利店”模式。
推动门店数字化改造,鼓励采用数字货架、电子价签、无线射频等商品管理技术,提升门店服务智能化水平;鼓励企业整合连锁门店资源与在线流量资源,通过自建线上系统、会员体系,或加强与电商、配送等平台企业合作,大力推进连锁便利店O2O模式,开展全渠道经营,为居民提供线上下单、线下体验、配送到家、社区团购等服务。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二、(2月7日)战疫•创新|与疫情相关商标业务期限问题,请看这里
2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下称《解答》),详细告知商标业务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的商标业务办理期限事项。
《解答》明确,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起中止,待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继续计算。
《解答》还明确,当事人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应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此外,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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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月10日)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如何考量延续性注册问题?
判断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在后商标申请人主张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此应如何进行考量?围绕第22991917号“Alco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就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鉴于诉争商标与第4875585号“Aico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瑞士诺华有限公司(下称诺华公司)主张依据其在先注册的第G1088618号“ALCON”商标(下称基础商标)诉争商标可获准注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诺华公司提交的在先商标知名度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不易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该案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诺华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隐形眼镜商品上。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诺华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其他类似该案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诉争商标理应获准注册;此外,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在先权利尚不确定。综上,诺华公司请求暂缓审理该案并给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
2018年8月15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截至该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在眼镜和隐形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诺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综上,原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诺华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已对引证商标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现在正处于一审诉讼中;诺华公司在先注册的第721035号“ALCON”商标和第3632075号“Alcon”商标的知名度已经延续到诉争商标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任何混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体、整体视觉、读音方面区别明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该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仍处于有效合法的存续状态,可作为该案有效引证商标使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有一个字母之差,且呼叫近似,对于中国的相关公众而言,难以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构成近似商标;诺华公司提交的在先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当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综上,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一审驳回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诺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诺华公司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3年未使用撤销复审申请及无效宣告请求,且诺华公司正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进行和解谈判,请求暂缓审理该案;诉争商标是对诺华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诺华公司在隐形眼镜商品上与诉争商标标志相同的基础商标已获准注册,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已共存多年,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仅存在一个字母之差,且呼叫相近,相关公众不易区分,且诺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进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在此基础上,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存在特定联系。据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诺华公司申请暂缓审理该案的主张,法院指出,原商评委作出该案驳回复审决定时引证商标尚为有效注册的在先商标,且截至该案审理终结之时,在案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的在先商标;同时,上述撤销复审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亦不必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因此,诺华公司主张的上述事由并非该案应当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其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鉴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认为诺华公司主张依据其在先商标诉争商标可获准注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诺华公司提交的在先商标知名度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不易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授权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诺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行家点评
汤学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主任:该案涉商标的延续性注册问题。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如果在后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则该商标是否可予核准注册同申请人是否拥有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无必然联系。
是否构成延续性注册,要对商标标识所蕴含的商誉进行考量。如果在先注册的基础商标通过使用及宣传能够使相应商标标识与商品提供者确定一一对应关系,从而能使相关公众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延续性商标与其基础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件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商标的商誉才能认定延续至后申请的商标。
该案中,诺华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系对基础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诺华公司提交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基础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通过使用和宣传形成了较高的商誉和稳定的市场秩序,更不能证明基础商标的商誉已经跨类延伸到诉争商标上。因此,鉴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落入了引证商标的禁用权范围之内,诺华公司不得单纯地依据其在其他类别上在先注册的基础商标主张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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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月11日)济南:立足“土坷垃”,孕育“金疙瘩”
近年来,山川秀美的“泉城”山东省济南市针对区县、乡镇资源特点,指导建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强化地标示范意识,引导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引导协会建立健全协会章程,鼓励合作抱团经营;联合品牌咨询机构,挖掘地标产品的产品价值、文化价值,逐步打造知名品牌;发挥地标带动作用,逐渐形成“一镇一业”发展格局……地理标志产业发展逐渐形成区域经济的重要支撑。
从单一种植到全产业链
“这是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有保障。”玫瑰制品企业的张振,为来企参观者沏上一杯玫瑰花茶,满眼都是自信。每年五月,平阴县处处弥漫着玫瑰的沁人花香。平阴因“药食同源”的玫瑰声名远播,而玫瑰产业高速发展的背后,商标品牌战略是最给力的“助推器”之一。2009年,“平阴玫瑰”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平阴玫瑰销售开始走出济南、足迹遍布全国。
平阴玫瑰产业的崛起,是济南市知识产权局践行“立足一个资源、围绕一个商标、带动一个产业、富裕一方农民”发展思路的范本和缩影。为促进地标产品形成核心竞争力,在济南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平阴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县玫瑰生产、加工、销售市场主体进行摸底,建立信息档案。同时,济南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还深入产业园、企业等走访调研,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着力解决商标申请、品牌创建、电商产品保护等方面的难题;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依托院校、企业平台,围绕产业技术链创新,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平阴玫瑰的产业链由此不断延伸:种植、深加工、销售等链条建成,规模以上加工企业达40余家,开发系列产品130余个,玫瑰品牌价值达25亿元,年产值近50亿元。
“地理标志商标是区域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经济支撑。”济南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济南拥有地理标志商标41件,地理标志逐渐成为兴农富农的“金招牌”。
从黯淡没落到重绽光芒
2010年,“龙山小米”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但曾因投入高、产量低、市场竞争恶劣导致农民不愿种植,产能连年递减,美誉度一落千丈。为了重新振兴龙山小米昔日辉煌,经过调查研究,济南市借助企业化运作、专业化开发、规模化运营,形成“协会+地理标志商标+农户”“合作社+地理标志商标+农户”等发展模式,建立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制定统一种植标准、创新种植模式、狠抓市场运营,让“好米”变“名米”。
作为主管部门,济南市知识产权局还出台灵活政策,探索多举措放大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美誉。章丘区大城后村是龙山小米的种植基地,在济南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深挖龙山小米历史背景,明确地标产品定位,为龙山小米赋名“大城厚”,走差异化竞争路线。如今,这里的龙山小米种植面积近3000亩,龙山小米的平均价格达20余元,小米糕、小米饼干等产业衍生品供不应求,实现了“一粒米带动一个产业”的发展轨迹。
“济南市的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做好地理标志工作,要让具体工作结合地理标志产业发展的大局,根植到黄土地中,根植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中,才能更好地利用地理标志和品牌效应,让‘土坷垃’在我们勤劳的手中变成‘金疙瘩’!”济南市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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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月14日)“江小白”商标案缘何一波三折?
背景介绍:近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的一纸判决,历时7年的江小白商标案终于落下帷幕。该案历经商标异议、商标无效、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案情几度出现反转,可谓跌宕起伏,一波三折,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邀请专家对“江小白”商标案法律问题、警示意义等进行解读,希望为企业维权提供借鉴和参考。
受访嘉宾
齐爱民 广西民族大学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崔红 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
问题一: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最高院改判的理由是什么?
齐爱民:本次再审的核心争议在于诉争商标“江小白”商标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已为江津酒厂所有,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一,“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在先权利。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此外,江津酒厂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江小白”商标为其所有,这与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并未冲突,因此作为所谓“代理人”的新蓝图公司未达到本条规定的代江津酒厂进行商标申请的情形,新蓝图公司对新商标进行申请并不存在“在先权利”的障碍。
第二,“江小白”商标在诉争前并未被江津酒厂所使用。江津酒厂并未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在诉争之前已经使用或者提出此商标概念,其所提供的真实性不足的“审计报告”以及与在申请日之后同宝兴玻璃公司签订的“我是江小白瓶”购买合同等证据,无法有效证明其在先使用商标证据,使用证据的不足也成为江津酒厂败诉的又一重要原因。
简单而言,最高院改判的核心原因在于江津酒厂以非自身已经拥有并且已经使用的商标去申请无效江小白公司已获得授权的商标,且无法提出有效的在先使用商标证据,最高院对于二审的改判是具有其逻辑合理性的。
崔红: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新蓝图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可以归纳为:江津酒厂是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江小白”商标;新蓝图公司是否在与江津酒厂所形成的代理经销关系中知晓江津酒厂所使用的“江小白”商标。
最高院改判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江津酒厂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且涉及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全部使用证据,即江津酒厂与森欧公司的销售合同、产品送货单、审计报告等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且无法相互印证。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的确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但合同中仅授权新蓝图公司销售“几江”牌白酒,且约定产品概念的创意、包装设计、广告语、市场推广方案均由新蓝图公司所有。此外,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同样证明“江小白”名称以及产品设计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而江津酒厂无法证明在此之前,其已经使用“江小白”商标。
问题二:该案的警示意义是什么?
齐爱民:第一,未注册商标必须规范且明确使用。从该案可以看出,江津酒厂对于“江小白”商标的使用已有一定初步规划,在合同、某些邮件往来中曾出现过近似名字,但并未在商品上明确使用“江小白”商标,这些“使用”均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这也是其无效失败的关键原因。
第二,商标保护需要从“超前”和“全面”两方面着手。超前,即商标注册、商标舆情监控都要未雨绸缪,先有商标后有市场。全面,即布局商标保护时需要尽可能覆盖多种商品和服务,同时可以申请例如“小白江、白小江、小白、小江”等防御性商标,用受法律保护的方式来保障合法权益,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第三,司法证据上切勿造假,证据上的矛盾和瑕疵最终会暴露。江津酒厂与森欧公司的销售合同、审计报告、相关不实报道等等真实性不足证据提出,实际上对于法院审理会带来负面作用,以真实性不足的证据博取法院的支持并不能更好地推进诉讼开展,反而极大可能给自己带来犯罪的危险,法院终将查明证据的矛盾与瑕疵,造假最终不能获得好结果。
崔红:该案充分体现了品牌规划与布局的重要性,且对商业主体带来很多启示:一是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明确各种权利归属,特别是知识产权、品牌的归属,避免争议。尤其是要充分了解各行业的行业习惯、了解合作各方按照行业惯例运作时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的合同签署和权利义务的约定更清晰明了。二是企业应当完整规范地保存商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证据,以便在未来可能的争议中处于有利地位。三是在企业的商务运营中,知识产权要同商业策略保持高度一致,并且知识产权布局要先行。要及时发现、确认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合理地寻求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占据有利地位,保证竞争优势。
新闻快评:保护原创,尊重创新
近日,江小白公司对外发布声明称,最高院再审判决江小白公司胜诉。至此,历时7年之久、备受社会关注的“江小白”案最终尘埃落定。
“江小白”案案情跌宕起伏、险象环生,江小白公司历经商标无效、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最终在再审中实现了逆转,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赢回了“江小白”的商标权。最高院对“江小白”案的判决,是对商标原创者的保护和尊重,释放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创新创造的强烈信号。保护“江小白”们的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驾护航,也是该案判决的应有之义。“江小白”案也警示那些怀揣创业梦的有识之士,创业之初,就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要提前谋划,及早布局,全方位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案情回放
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酒(利口酒)、酒(饮料)等商品上。2012年12月,诉争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原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
2016年5月,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17088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现有证据表明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据此,北京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据此,最高院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六、(2月21日)战疫•创新|广东商标窗口助力战“疫”
新冠肺炎疫情当前,如何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广东各商标受理窗口多措并举,通过“网上办”、开辟“绿色通道”等多种措施,切实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便利。
为减少人员聚集,广东各商标受理窗口倡导商标申请服务事项“网上办”。据了解,广州南沙、深圳、珠海横琴、东莞、中山等5个商标受理窗口均在2月3日恢复办公,在防控疫情期间积极引导申请人使用网上办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序办理商标申请、续展等业务,确保商标受理服务安全无虞、平稳有序。各商标受理窗口强化窗口服务,通过APP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预约、电话指导等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邮寄收取申请材料等便利化服务,实行不见面办理模式。珠海横琴、中山窗口提供邮政速递EMS寄送证照服务。
针对企业复工复产时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广东积极开展商标权质押融资登记。据悉,珠海横琴商标受理窗口在横琴综合服务大厅设立了商标知识产权质押窗口,提供“专项叫号、绿色通道”,通过“异地受理、同步审查、异地发证、集中归档”的商标权质押受理工作程序,实行出质商标先行查询、电子登记证先行发放等多项配套服务措施,安排专人全程向商标质押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资料准备、表格填写一条龙服务,鼓励企业通过商标知识产权质押“变现”,最快当天可办结,不收取任何费用,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渡难关。
为加快防疫相关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进程,广东开通了疫情防控相关产品商标申请绿色通道。澳门一位商标申请人获得澳门特区政府批准生产酒精类防疫产品,急需对相关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因澳门实行口岸通关管控,申请人本人难以前来窗口办理。横琴商标受理窗口获知以上情况后,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该申请人提供“非接触式”服务,通过微信、QQ、电话等通讯方式,远程指导该申请人将商标注册申请文书扫描件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信软件发送到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其申请资料后,立即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为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当天即为该申请人申请了酒精类防疫产品商标注册2件,做到足不出户,完成商标注册申请,为生产疫情防控产品争取了时间,申请人特意寄来“感谢状”以表谢意。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东各商标受理窗口将继续强化业务指导,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七、(2月21日)战疫•创新|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在线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
2月17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利用互联网虚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开发区某奶茶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为了确保案件在线庭审的顺利进行,办案人员进行了精心准备,对在线庭审操作规程进行了学习培训,并制定了应对互联网技术故障、当事人擅自退庭等在线庭审突发情况的详细预案。开庭前,提前告知当事人准备好上网设备,并指导安装好在线庭审应用程序软件,要求当事人准备好身份证明、委托手续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拍照,告知在线质证及电子签名等流程手续,书记员在开庭时对在线庭审纪律进行了特别告知。通过精心准备,整个庭审规范有序、节奏紧凑,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八、(2月21日)江苏高邮查获一批涉嫌假冒口罩
近日,江苏省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查处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案件。
1月31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杨某所开设的某商店购买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假冒。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该一次性使用口罩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以下几点不符:一是正品口罩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杨某销售的口罩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二是正品口罩包装规格为10只/包,杨某销售的口罩包装规格为20只/包;三是正品口罩生产批号为“006加生产日期”,杨某销售的口罩生产批号为“生产日期”。据此,该局初步认定该“一次性使用口罩”为涉嫌假冒伪劣商品。
鉴于上述情况,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杨某所开设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经询问店主杨某,杨某承认其于1月27日从某路边摊贩处购进该批“一次性使用口罩”2000只,目前已全部售完,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相关生产许可、检验报告以及进货凭证。该局依法对杨某涉嫌销售假冒一次性使用口罩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九、(2月21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袭来,全社会各行各业都动员起来,众志成城应对疫情。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记者了解到,自疫情发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时响应,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明确任务、靠实责任,及时出台防控措施,在做好人员防疫的同时,确保商标申请注册、审查审理等工作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商标事务的合法权益。
2月3日一早,商标局便为前来办理业务的申请人贴出了一张温馨提示,内容包括: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大厅请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测;无需使用取号机取号,直接去相应窗口办理;与其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减少逗留时间等。其中特别提出“疫情防控期间请尽量通过网上办理业务,采用电话方式咨询商标相关事宜”。
“虽然疫情严峻,但窗口各项业务办理都可以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商标局注册大厅服务科科长朱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业务受理窗口2月3日起已正常向公众开放。作为公共场所,为做好防疫工作,在做好进门办事人员测温、消毒杀毒工作的同时,还推行了改变窗口布局、“一窗通办”、排队间隔一米以上等措施。
“平常我们的评审受理窗口、代理机构文件报送窗口的人比较多,而且集中在同一个区域里。为了避免形成人员聚集,我们把这几个窗口分开比较远的距离,对窗口的布局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朱岭介绍,现场开通了3个“一窗通办”窗口,在这3个窗口几乎可以办理所有商标业务,包括个人和代理人、国内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等,尽量减少办事人员的停留时间。
据了解,2019年12月30日商标局开通了网上缴费业务,由于业务开展时间较短,在大厅现场使用网上自助服务进行缴费的办事人仍然有许多待咨询的问题。“财务人员在自助服务区值班,为办事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便他们快速办理业务。这次学会了,以后就可以直接在网上缴费了。”朱岭表示。
春节期间,商标局注册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共收到2300余封邮件,注册申请、异议、变转续、评审等各类文书7000余件,都需要及时处理。2月3日,收文科的工作人员处理到晚8点,才把当日收到的文件一一受理完成。“我们对收到的邮件也进行了喷洒酒精消毒,下一步还要购买紫外线设备,对直接收到的文件进行消毒。”朱岭介绍。
前来窗口现场办理业务的申请人对工作人员给予了高度评价,说出了“三个没想到”:一是没想到在疫情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能够正常上班承接办理业务;二是没想到可以办理所有的商标业务并享受“一窗通办”的“一站式”便捷服务;三是没想到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如此高效、热情、周到。
“虽然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正常运行,但还是倡议办事人员在网上办理、电话咨询。”在采访的最后,朱岭再次强调,为了大家的安全,请办事人员尽量少出门,在线解决商标业务问题。
“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商标注册申请质效,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科学防护、强化履职尽责,在疫情期间保质保量做好商标申请、审查工作。”商标局审查事务三处干部职工向商标局审查事务部全体干部职工发出这样的倡议。
商标局党委常委姚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防止疫情扩散,同时确保疫情期间商标审查提质增效工作不落后,商标审查事务部推迟审查员上班时间,恢复上班后安排部分审查员到岗并实行倒班制。这样的安排,减少了人员聚集数量,同时确保完成基础工作量,尽量减少审限压力。
“《关于含不规范汉字商标的指导意见》请审查员居家隔离期学习。”“这个案例引证件界面显示很有迷惑性,没有驳回标记,只在备注信息处标注‘更正转新申请此件无效’,请叮嘱大家再细致一些!”在审查微信群里,每天都有相关学习资料发放。姚坤表示:“我们要求在家的审查员做好居家隔离期间的工作,居家不离岗,不离工作。每天要对规章制度和标准进行学习和培训,做好审查各项准备工作。疫情一结束,我们就会全员到岗,全力保障审查工作。”
“从审查进度上讲,去年年底实现了审查周期缩短至4.5个月,春节的疫情对审查进度有一定影响。”姚坤表示,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生命健康保卫战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通过一系列措施的部署,在疫情结束后,商标审查部门将全力投入主责主业,有信心完成商标审查提质增效的年度目标。(本报记者 杨 柳)
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袭来,全社会各行各业都动员起来,众志成城应对疫情。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记者了解到,自疫情发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时响应,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明确任务、靠实责任,及时出台防控措施,在做好人员防疫的同时,确保商标申请注册、审查审理等工作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商标事务的合法权益。
2月3日一早,商标局便为前来办理业务的申请人贴出了一张温馨提示,内容包括: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大厅请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测;无需使用取号机取号,直接去相应窗口办理;与其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减少逗留时间等。其中特别提出“疫情防控期间请尽量通过网上办理业务,采用电话方式咨询商标相关事宜”。
“虽然疫情严峻,但窗口各项业务办理都可以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商标局注册大厅服务科科长朱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业务受理窗口2月3日起已正常向公众开放。作为公共场所,为做好防疫工作,在做好进门办事人员测温、消毒杀毒工作的同时,还推行了改变窗口布局、“一窗通办”、排队间隔一米以上等措施。
“平常我们的评审受理窗口、代理机构文件报送窗口的人比较多,而且集中在同一个区域里。为了避免形成人员聚集,我们把这几个窗口分开比较远的距离,对窗口的布局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朱岭介绍,现场开通了3个“一窗通办”窗口,在这3个窗口几乎可以办理所有商标业务,包括个人和代理人、国内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等,尽量减少办事人员的停留时间。
据了解,2019年12月30日商标局开通了网上缴费业务,由于业务开展时间较短,在大厅现场使用网上自助服务进行缴费的办事人仍然有许多待咨询的问题。“财务人员在自助服务区值班,为办事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便他们快速办理业务。这次学会了,以后就可以直接在网上缴费了。”朱岭表示。
春节期间,商标局注册大厅业务受理窗口共收到2300余封邮件,注册申请、异议、变转续、评审等各类文书7000余件,都需要及时处理。2月3日,收文科的工作人员处理到晚8点,才把当日收到的文件一一受理完成。“我们对收到的邮件也进行了喷洒酒精消毒,下一步还要购买紫外线设备,对直接收到的文件进行消毒。”朱岭介绍。
前来窗口现场办理业务的申请人对工作人员给予了高度评价,说出了“三个没想到”:一是没想到在疫情形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能够正常上班承接办理业务;二是没想到可以办理所有的商标业务并享受“一窗通办”的“一站式”便捷服务;三是没想到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如此高效、热情、周到。
“虽然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正常运行,但还是倡议办事人员在网上办理、电话咨询。”在采访的最后,朱岭再次强调,为了大家的安全,请办事人员尽量少出门,在线解决商标业务问题。
“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商标注册申请质效,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科学防护、强化履职尽责,在疫情期间保质保量做好商标申请、审查工作。”商标局审查事务三处干部职工向商标局审查事务部全体干部职工发出这样的倡议。
商标局党委常委姚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防止疫情扩散,同时确保疫情期间商标审查提质增效工作不落后,商标审查事务部推迟审查员上班时间,恢复上班后安排部分审查员到岗并实行倒班制。这样的安排,减少了人员聚集数量,同时确保完成基础工作量,尽量减少审限压力。
“《关于含不规范汉字商标的指导意见》请审查员居家隔离期学习。”“这个案例引证件界面显示很有迷惑性,没有驳回标记,只在备注信息处标注‘更正转新申请此件无效’,请叮嘱大家再细致一些!”在审查微信群里,每天都有相关学习资料发放。姚坤表示:“我们要求在家的审查员做好居家隔离期间的工作,居家不离岗,不离工作。每天要对规章制度和标准进行学习和培训,做好审查各项准备工作。疫情一结束,我们就会全员到岗,全力保障审查工作。”
“从审查进度上讲,去年年底实现了审查周期缩短至4.5个月,春节的疫情对审查进度有一定影响。”姚坤表示,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生命健康保卫战是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通过一系列措施的部署,在疫情结束后,商标审查部门将全力投入主责主业,有信心完成商标审查提质增效的年度目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十、(2月21日)疫情防控不放松 商标业务不停工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科学防控精准施策,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业务筹划,在落实好疫情防控任务的同时,努力把疫情对业务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确保各项商标业务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增添助力。
周密部署
扎实推进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把疫情防控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加强组织领导,逐级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地落实;最大限度减少因商标相关业务办理带来的人员流动、接触和聚集,广泛宣传并积极鼓励倡导通过电子化方式在线办理相关商标业务,着力做好在线、电话咨询服务和值班值守工作;采取防疫为主、依情返岗、分段复工的方式,妥善做好复工返岗工作,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确保审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各地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多措并举,不断加强对疫情的防控管理,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严格落实各级有关要求,根据防控工作形势发展与自身实际合理延后复工时间,通过强化组织内控,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地落实,各项举措管用、实用;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建立了严格的“组长—主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四级汇报制度;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分级落实防疫责任,主持日常工作的中心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就分管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承担“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应急防控措施落细、落实、落到位;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与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细化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实行专人专岗管理,确保返岗复工有计划、有预案,防控措施到位,严防疫情发生。
精准施策
切实保障业务有序开展
疫情期间“零见面”,商标服务“不打烊”。连日来,各地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一线服务机构职能作用,在积极倡导指引申请人采取商标业务“网上办、预约办、邮寄办”的同时,不断加大服务力度,创新服务模式,确保咨询服务不停断,商标注册申请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助力广大市场主体共克时艰保发展。
在疫情较为严重的河南,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努力保障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工作质效并重有序开展,严格掌握商标审查标准,对已分文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申请人及商品、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查或加快审查,对受疫情影响的其他申请人依申请暂缓审查;加大对与疫情有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对与疫情相关病毒名、疾病名、药品名或者其他与疫情相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严格审查。
疫情有隔,服务无碍。疫情防控期间,各中心充分运用网站和咨询电话,及时答复处理广大市场主体咨询。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充分运用商标局官方网站和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业务咨询服务电话及时答复处理申请人咨询,并及时做好后续跟进服务工作,2月3日至14日共接待申请人3人,接受电话咨询72次;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保持疫情防控期间受理服务咨询热线畅通,安排专人接听申请人来电咨询,2月1日至14日累计接听来电340余条,来电咨询量与平时基本持平,其中通过电话指导申请人成功预约和邮寄办理注册商标质权登记业务1件;2月3日至14日,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共受理电话业务咨询80余次,现场咨询业务1件,咨询人员均认真答疑、耐心指导,为申请人提供网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资质、操作规范、文本要求、商标质权登记业务流程、商标业务申请缴费操作流程、商标许可备案登记流程以及商标代理公司咨询等业务的讲解与服务……各中心积极抓好疫情防控期间咨询服务工作,确保各项业务咨询有入口,问题有答案。
随着疫情防控的不断深入,各中心有序推进业务工作,为支持复工复产做好准备。为切实维护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济南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急需的物资生产、经营、运输、销售和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商标申请业务,坚持特事特办、急用先办的原则,综合运用网上申请指导与预约现场办理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帮助申请人尽快完成相关申请受理事项,尽最大努力保证疫情防控需要。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统筹安排人员复工,科学确定上班时间和到岗人数,妥善安排审查业务会议;积极制定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防控工作方案,为确保防控措施落实落地、有序开展审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制定出台了《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实质审查工作安排》,对业务会议及工作量安排、审限检查、培训指导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于2月10日完成待审商标获文分文,提前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各中心多措并举,确保推进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任务与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两手抓、两手硬,各项业务有序运作,最大程度保障广大市场主体经营需要与合法权益,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有力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十一、(2月25日)战疫•创新|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在线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
2月17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利用互联网虚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开发区某奶茶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为了确保案件在线庭审的顺利进行,办案人员进行了精心准备,对在线庭审操作规程进行了学习培训,并制定了应对互联网技术故障、当事人擅自退庭等在线庭审突发情况的详细预案。开庭前,提前告知当事人准备好上网设备,并指导安装好在线庭审应用程序软件,要求当事人准备好身份证明、委托手续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拍照,告知在线质证及电子签名等流程手续,书记员在开庭时对在线庭审纪律进行了特别告知。通过精心准备,整个庭审规范有序、节奏紧凑,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十二、(2月25日)战疫•创新|北京加大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不法商户销售假冒侵权口罩等防护用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日前,北京市各区知识产权局及时部署、积极行动,查处了一批涉嫌侵犯疫情防护用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近期,北京市知识产权监督管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2800余人次,检查商户4800余户,立案百余件,部分已结案,罚没款达60余万元,查扣假冒侵权医疗物资“3M”“飘安”等口罩2万余个、消毒液5.6吨、护目镜近300个、防护服9600余件,其他物品还包括洁厕剂、洗发液、沐浴液等,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4件 。
下一步,北京市执法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做好疫情期间涉嫌侵权卫生防护用品商标知识产权的查处工作,净化商品流通市场经营环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