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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下生活品不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02-10-16 浏览数:2,369

为使广大纳税人清楚了解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记者昨天对广州市国税局征管处处长李玉兰进行了专访。   维持生活必需品不强制执行   问: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在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涉及到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纳税人对此十分关心,您能详细解释一下吗?   答: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界限和范围进行了界定,使之更加符合执法实际。在实施细则第59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了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所称的其他财产包括: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物;第2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这一规定不仅是税收征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而且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也开创了先河。多年来由于无法解决公民生存权认定标准问题,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因没有这方面规定而对这一问题难以操作。   问: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多处提到了“个人所扶养家属”,请问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相关解释吗?   答: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中所称的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问: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在10月15日开始施行,广大纳税人对此十分关心,请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对我们普通纳税人有哪些影响呢?   答: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更加注重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以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有30多条,如实施细则第5条明确了为纳税人保守秘密情况的范围;第41条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进行了明确;第68条规定限期一日内解除已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的保全措施等等。   问:由于企业改制,现在很多企业都是承包、承租经营的,不是市场主体的承包、承租经营者除缴交承包费外,还要交税吗?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此有无明确规定?   承包人承租人都是纳税人   答:实施细则第49条规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纳税人。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肯定了税务机关虽然不负有市场主体的管理权,但负有对纳税主体的管理权限。    (记者李妍通讯员黄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