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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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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计委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年4月1日即将实施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其中第四条(红字标注):“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是“(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因为该禁止性规定的存在,令所有“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生均不能自由开办诊所。
      国家卫计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虽然是一条减权性条款,但却进一步推进了医生自由执业的可能。对比去年底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可知:“在职的医生可以申办个体诊所”已经成为现实,而“执业医师只需以省级行政区划为执业的注册地,而无需以医疗机构为注册地”的趋势也将势在必行。

 

相关链接:http://www.nhfpc.gov.cn/zwgk/jdjd/201702/6dac5aad5f3941e6a3481093a17c384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