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时事新闻

判决书街头买卖法律该如何面对 一方认为有损司法权威应禁止 一方认为私力救济行为可提倡

发布时间:2005-12-06 浏览数:1,409

 

    (本网见习记者 徐伟 )

    农民工无奈:
    卖判决书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感觉生活像一团棉花,无论如何努力,总是徒劳无功

  “哎,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12月2日,农民工王茂旗和记者谈起一个多月前与工友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上的“白领大厦”门前拍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的事情时,禁不住长吁短叹。
  由于77岁的父亲生病住院了,王茂旗迫不得已星夜兼程赶回老家———江苏省姜堰市大伦乡。看着卧病在床的老父亲,王茂旗又是一阵感叹:我的衣服口袋里只有三十几块钱,都怨我没用,挣到的钱也要不到手。
  王茂旗的家庭是典型的进城务工型家庭:家里3亩地、2头猪和3只鸡,全靠妻子一人照料。家里还有77岁的老父、72岁的老母、64岁无后的二叔需要赡养。今年刚刚考入南京大学的儿子由于交不起高额学费而上了一所民办高校。用王茂旗的话说,“到处都是要花钱的地方”。
  10月10日,穿着脏得泛黄的深色西服和被工地上的钢筋戳了个窟窿的裤子,王茂旗和三四个工友来到曾经为之挥汗如雨如今拔地而起高达29层的“白领大厦”前,举着一块白底蓝字的大牌子,上写:“急卖判决书,653万元急卖550万元。”
  从王茂旗的诉说和一份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记者了解到:2002年至2003年间,受雇于沈阳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农民工们亲手把这栋楼盖到了5层,但开发商———辽宁远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给付数百万元的房屋工程款。王茂旗等二十多名江苏籍农民工平均每人被欠了近两万元的工资。今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远吉公司付给华强公司六百五十余万元工程款。但时至今日,七个多月过去了,华强公司仍未收到这笔钱,当然,包括王茂旗在内的二十多名农民工同样未得到一分钱。
  在采访王茂旗的前一天,记者采访了华强建设集团公司三分公司项目经理罗怀林,也就是王茂旗他们所谓的“老板”。罗怀林也满腹牢骚:“你以为我不着急?我比热锅上的蚂蚁还急!二十多个人天天上门催债,我现在一点流动资金都没有,连一些基本的建筑设备都抵了债。”
  “如果执行来钱或者判决书拍卖成功,你会给他们工钱吗?”记者直截了当地问道。“当然会,而且一分钱不少!”罗怀林很响亮地回答。
  而对于自己能不能拿到两万多元的工钱,王茂旗并没有多大信心。


    基层法官挠头:没有理由反对拍卖判决书,但担心这种行为会产生有损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


  “拍卖判决书,王茂旗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法官童康告诉记者,大多数在公开场合低价兜售判决书的行为并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而在于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向法院施加压力或者宣泄自己情绪的目的。通过司法途径难以实现正义,正是“拍卖判决书”这种私力救济行为存在的缘由。
  “这样会产生司法权威跌落的负面影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蔡峰对记者说。
  蔡峰告诉记者,拍卖判决书的现象反映了执行难的条件下,当事人有所为的态度。应该说,执行难是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短期内改变这样的现状是不现实的。而法院作出判决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公法行为,从当事人领到判决书走出法院大门那一刻起,判决书上所载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进入了当事人自决的领域。在私法活动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原则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从这一角度而言,我们没有理由来反对拍卖判决书的做法。
  蔡峰认为,公权力为私权利留出足够的空间并非是说公权力的不作为。因此,对于拍卖判决书的行为,我们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结合具体情况审慎对其运用公权力。当然治本之策仍在于我们要花大力气完善法制,规避风险,促进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意见交锋:一方认为,买卖判决书是转让债权,可行;一方认为,有损司法权威,应禁止


  对于记者提出的判决书能不能拍卖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邱本反问道:“为什么不能卖?”
  “在本案中,王茂旗的债权实现受到了阻碍,是因为实现不了才想到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来予以实现的。而债权是私权,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因此债权当然是可以自由转让的。”邱本对记者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冰也认为拍卖判决书是可行的。
  彭冰分析道,第一,受让人通过收买判决书,可以与债务人进行抵消。判决书要买卖的原因既然是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如果受让人对债务人有债权关系,这时通过“买卖判决书”可以让受让人实现抵消权。这种方式不用通过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只需通过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进行法定的抵消;第二,每个案件都有执行成本,债权人在衡量成本之后,做出了转让判决确认债权的行为是符合债权人的利益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桂明则坚决反对买卖判决书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是应该禁止的。”
  陈桂明建议,将来法律对“买卖判决书”要有禁止性规定。但可以通过“诉讼信托”,即在诉讼以前将自己的诉权进行转让,来解决“判决书买卖”问题。这样既尊重了司法权威,又符合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最高法院表态:既不提倡,也不反对,近期将颁布有关的请示回复或司法解释来规范这种行为


  “当事人当街拍卖法院判决书,我们既不提倡,也不反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审判长张甫旗向记者表示,因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禁止当事人买卖判决书。买卖判决书的现象已经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还在进行调查研究,在必要的时候会颁布有关的请示回复或者作出司法解释来进一步规范这种行为。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