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传统的律师制度
发布时间:2003-11-04 浏览数:1,936
王云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在英国或者中国香港的法庭影视片中,人们常常可以看到,辩护席中除了一位头戴银白色假发套、身着黑色长袍、口若悬河为当事人辩护的律师外,还有一位西服革履、一言不发、时不时为辩护律师递个文件的人。他不是当事人,而是事务律师。也就是说,在英国或者香港的法庭中,当事人必须聘请两位律师来代理他的诉讼:一位进行诉讼前的准备,一位专事辩护。这就是传统英国律师制度的最大特征,即律师分立。 传统上,英国的律师被人为地划分为两个相对封闭的集团: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法律事务,诸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活动等,但也有权在郡法院或治安法院等低级法院出庭,为当事人辩护或充当诉讼代理人。出庭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当事人充当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尤其是在高等法院及更高级别法院的出庭辩护权包括在刑事案件中充当控诉人或辩护人以及在民事案件中代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完全由出庭律师独享。但出庭律师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而必须由事务律师出面为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向出庭律师介绍案情,为其准备材料,陪同其出庭辩护。两类律师之间界限分明,各不统属,各有其行业组织和从业规则。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协会分别管理两类律师的教育培训、执业准则以及资格认证等事宜。 从社会地位和知名度上看,出庭律师明显高于事务律师:一方面,他们是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出庭律师执业满10年或者15年,即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甚至上议院法律议员;另一方面,出庭律师执业满10年即可提出申请,由大法官提名,被女王授予“皇家大律师”的头衔,这样,他们便可以参与更重大案件的辩护,所挣的钱也更多。而事务律师执业时间再长,最多只能被任命为治安法官或者高等法院的记录法官。但是,事务律师也自有其特别的吸引力:一方面,他们同样享有某些职业特权,如对财产(尤其是不动产)转让事务的垄断,这无疑是个财源滚滚的行当;另一方面,只有他们才有权直接接触当事人,“案源”都掌握在他们手中。有些人把出庭律师称做“大律师”,事务律师为“小律师”,这实在是一种误解。在中世纪兴许可以这么说,因为当时事务律师只是出庭律师的助手;但在当代英国则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形,因为两种律师各有其优势,无所谓大小。“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的称谓更不能反映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间的真实关系,因为两类律师其实互不统属,所谓的“初级律师”永远无法晋升为“高级律师”,而所谓的“高级律师”也并不需要从“初级律师”做起。 由于两类律师界限分明、各有分工,当事人必须同时支付两个律师的酬金。在某些重大案件或者涉及皇家利益的案件中还必须请皇家大律师出庭,当事人甚至必须负担三位律师的费用,这当然使当事人增加了负担。另外,一个案件需要前后两位律师来熟悉案情,从各自的角度来代理诉讼,诉讼周期肯定会拉长,效率也就相应降低。因此,长期以来,传统的律师分立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在20世纪最后的十余年中,英国最终打破了律师分立的传统。1990年,英国议会制定了《法律服务法》,规定出庭律师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而事务律师只要经过培训和考试,也可以享有在高级法院的出庭辩护权。当然,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培训程序复杂,考试难度大,至今获得在高级法院出庭辩护资格的事务律师仍然寥寥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