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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5,941

2007519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的管理和建设,保障维权委员会会议决策的民主、公平和公正,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维权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采用票决制。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应当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全体会议每一季度召开一次,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十日前召开。


维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三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职责:


(一)制定、修改各项涉及维权委员会工作范围的规则、制度等草案;


(二)讨论应当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维权案件;


(三)向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建议终止委员资格;


(四)讨论、研究其它应交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各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可视维权工作情况进展情况或在出现紧急、重大维权应急事件时及其他情况下提议召开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维权委员会重大、紧急事项的筹备、处理,会议可通过电话、传真、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维权委员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八条  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但通过决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参加表决,未参加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参加会议的委员表决。


第九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五日应将将会议议程、时间、地点等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提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由权益部工作人员以传真及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全体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到会委员情况、会议议题;


    (二)咨询是否有动议提出, 如有动议的,应先行就动议进行表决;


    (三)按议题顺序,由提议的人作说明或陈述;


    (四)提问、辩论或提出修改意见;


    (五)表决;


    (六)主持人根据本条(四)、(五)项情况,逐项对议案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临时动议,包括增加议案或反对原定议案的,须由三名委员提出,并经到会半数委员通过,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审议。


市律协秘书处权益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提出增加议案的动议。


第十二条  会议有列席人员参加的,维权委员会在审议议题时,应听取列席会议各方意见,但列席会议人员不能参与表决。


第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维权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权益部工作人员进行记录,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发送至各委员和相关人员,必要时可制作单项决定或通知等文件。


全体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的人员;


    (二)主要的议题;


    (三)会议议题讨论的主要意见或观点;


    (四)会议最后的决定或表决情况。


    全体会议纪要、决定或通知,应由主持人签发。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