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新修订稿取消股份合作制
发布时间:2002-10-28 浏览数:1,521
(10月25日讯)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将再次审议农业法修订草案。草案新的修改稿删除了原草案有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定。 原修订草案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劳动力等入股,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今年6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股份合作制是乡镇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探索性企业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的是股份制的有限责任还是合作制的无限责任,或者一部分投资主体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投资主体承担其他责任,能否以劳动力入股等,各方面的认识尚不一致,实际情况也比较复杂,对股份合作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此外,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兴办各种类型的企业,也不应仅限于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因此,草案新的修改稿将这一条修改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