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立法是当务之急
发布时间:2004-02-19 浏览数:817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在京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旁听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在庭审结束后的座谈中,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何香涛代表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这项制度应有的作用,其他几位代表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某些社会政治历史条件的原因,他的发展与完善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遭到割裂与破坏。虽经许多努力,其发展与人们的预期相差很远。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虽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但未提交表决通过。 近几年来,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一直没有停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讨,大家就这项制度的存废问题,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任职条件、陪审案件的范围等表达了各自的立场。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问题,有学者认为,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其价值与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不具有实际意义。大多数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律工作者,缺乏对基本诉讼规则和法律规定的了解,不能正确分析案情,无法正确适用法律。让他们参与案件的审理,很难实现“公正与效率”。也有学者指出,法只有为人民所掌握和运用才能转化为法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化解社会纠纷。还有学者提出,应保留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同时借鉴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对其进行较大程度的改革。 评价一项司法制度的优与劣,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它放到司法实践中考量,审判的实际效果、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切身感受是最客观公正的评价。 作用积极 问题不少 今年2月3日,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何椿霖来到天津,就天津各级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情况进行调研。在听取汇报的过程中,静海县法院陪审员卢志新的发言引起了他的极大兴趣。何椿霖说,听完他的汇报就像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2月6日,记者前往天津市静海县,采访了这位老资格的人民陪审员卢志新。 1960年,当时年仅22岁的卢志新经静海县人民法院推荐,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静海县法院向卢志新等十余名人民陪审员颁发了骋书,自此,卢志新开始参加案件的审判,一干就是44年。在44年的陪审经历中,卢志新年均结案百余件,没有一件错案发生,也少有案件上诉。即使在文革期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遭到冲击,陪审员制度衰落的情况下,他依然认真履行着陪审员的职责。 为什么几十年如一日对陪审工作“钟情”不改呢?老卢告诉记者,一是热爱法律,从心里想把这份工作干好;二是想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为人们办些公平事;三是人民陪审员是一项神圣的职责。人民既然选了他,他就要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不能辜负人民的期望。老卢说,他干这项工作不是为了钱。办案几十年,刚开始的时候,一个案子给1.5元,文革以后是4.5元,80年代初到现在是办一件案子给10元钱。 干陪审员以前,老卢在静海县城关医院工作,是一名职业医生。老卢说,单位和法院领导的支持也是他干到现在的动力。几十年来,法院每次安排他陪审,他都会先把本职工作安排好,尽量做到两项工作互不影响。静海县法院为他购买了各类法律书籍,并为他订阅了《人民法院报》,帮助他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办案能力。 在谈到陪审员的作用时,老卢讲了一件他经手的案例。静海县城关镇一对青年男女发生恋爱关系,但遭到女方一家的坚决反对。后来,女方一家将男方的家具全部砸毁,两家矛盾激化。男方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指定老卢担任本案的陪审员,老卢阅卷后,认为应该化解矛盾,不应该激化矛盾。他对此案的承办法官说,给我两天时间,我把双方的纠纷调解好。第二天,老卢奔波于两家之间,反复做双方的工作,讲清利害关系,明确法律责任。在老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得到了合理的赔偿。更让人高兴的是,这对恋人在经历了这场风波后很快结了婚,两家也重归于好。此案的调解解决在当地产生了很大反响,用老卢的话说,一是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们的守法意识强了,二是很多人都知道他了。 老卢告诉记者,现在县里许多人有了纠纷先找他咨询,问他该怎么办,要不要上法院解决。他一般先为当事人分析法律关系,讲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能调解解决的,老卢从中调停化解纠纷,把矛盾挡在诉讼之外。不能或无法调解解决的,老卢支持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老卢欣慰的是,经过多年的以案讲法,老百姓的法律观念强多了,一些道理一讲就懂,一些法律问题一说就通。人们有了纠纷先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谁有理谁没理。老卢说,这几年案子的工作好做多了,法官也省了不少心。 出色的工作成绩让静海法院对老卢非常信任。不过,法院的领导也为老卢的身体担心,毕竟他是60多岁的人了。老卢说,他很想把担任陪审员的经验传授给别人,可现在愿意干的人越来越少。静海法院只有十几名陪审员能保证参加案件的审理,且以刑事案件居多。老卢分析,出现这种局面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所在单位不支持;二是本人对法律不热爱;三是报酬太少。 静海法院的杨成军法官就这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在近几年的民商事审判中,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少,出现了“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有权无责”的现象。他认为陪审员的素质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陪审员的权责范围规定不明是我国现有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务之急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这项制度真正体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 杨成军认为,应尽量选一些文化层次高,有一定法律知识基础的人员担任陪审员,如果对陪审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不高,会影响司法对“公正与效率”的追求。他说,法官很愿意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只是现有的制度设置不完善、不合理,抑制了人民通过审理案件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 窥一斑可否见全身?一家基层法院能反映全市的情况吗?记者进一步采访了天津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主任刘金波。 刘金波介绍说,几年来,天津已形成了一支人数较多、专业性强、比较稳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全市法院共骋请了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999人,其中35岁至60岁的占绝大多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51人,公务员338人,其余为企业人员、农民和其他职业者。2003年,天津三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近15万件,其中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近万件。 刘金波说,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纠纷、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一审案件,这些占到总数的80%。刑事案件主要是少年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占到总数的15%。基本涵盖了法院受理的各类型案件。和平区法院每一件少年犯罪的案子都有陪审员参加;河西区法院在少年犯罪案件庭审辩论结束后,单独增加了一个“庭审教育阶段”,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帮教少年被告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刘金波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密,交易愈加频繁,各种新型复杂的纠纷层出不穷。鉴于陪审制度设置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拓宽审判人员的思路和视野,增加对社会生活的感性认识,因此,应让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更多地参与审判。但如果过分强调专业审判,会影响司法民主的广泛性。他说,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是我们在具体设置陪审员制度时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讲,应对哪些人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哪些案件应当或者可以有陪审员参加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人民陪审的根本要求 到目前为止,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立法,全国各地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任职条件、案件适用范围等做法不一。尽管如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体现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3年6月至8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过精心组织,实现了陪审员的换届选任。他们的具体做法是:公布陪审员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向社会公开选聘陪审员。这次选聘本着完全自愿的原则,辖区内所有符合23周岁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陪审工作等5项条件的都可报名。报名后先由单位推荐,所在地人大代表小组初选,后由法院初审,最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层层选拔,武侯区法院最后聘任了8名专职陪审员和30名兼职陪审员。 该院研究室的赵光强法官告诉记者,当地人民群众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热情非常高,有近200人报名参加选聘。新一届陪审员队伍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有22名,占总数的56.41%,其中硕士4名,博士1名。而且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经济、医学、法学等方面的有10名。 赵光强说,这次选聘的人民陪审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有一般群众,有中共党员,也有非党人士,基本涵盖了各个行业、各个阶层,很好地体现了司法民主。他说,从近半年的实施情况看,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增加了人民群众对法官和法院的了解,弥补了审判人员某些专业知识的不足,使审判更加公正、公开、合理、合情。 今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面临着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的换届。该院正就实施陪审员制度几年来的情况进行调研,并对下一届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任职条件、陪审员的管理等问题,听取审判业务庭室的意见。 北京二中院现有202名陪审员,其中120名人民陪审员由辖区4个区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余81名特邀人民陪审员是该院从北京市政协和8所高校直接聘请的法学专家、学者和金融、经济类的专业人员。这批陪审员从1999年开始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即将完成5年任期。 通过几年的摸索,北京二中院在陪审员的使用上已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的运作方式。首先对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审理案件的范围作了一个较为细致的梳理,确定在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等30类大民事案件可由陪审员参加审理。刑事案件中,除重大案件、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等外,其他刑事案件陪审员均可参加。确定上述一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后,二中院向陪审员发放了陪审工作调查表,由陪审员本人选择愿意参加陪审的案件,并注明时间要求等其他相关事宜。 陪审员办公室掌握立案庭每天的受案情况,一旦有合适的案件,即用电话同陪审员取得联系。如果陪审员同意参加案件的陪审,陪审员办公室即向相关业务庭发放指派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通知书,由该庭内勤与陪审员取得联系,介绍案情确定阅卷时间及其他具体事宜。案件审结后,人民陪审员要填写工作情况登记表,对合议庭工作和法官作出评价,法官要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评估表,对陪审员工作作出评价。 2003年,北京市通州区发生了一起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是一名小学教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民愤极大。二中院受理此案后,决定由全国妇联的徐维华同志担任本案的陪审员。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员对量刑和赔偿数额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承办法官佟福和认真听取了陪审员的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了几次合议,最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方面达成了一致。佟福和认为,陪审员站在社会的角度,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了有见地的意见,使本案的判决体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徐维华在对合议庭的评价中写到,此案在审理中充分体现了人道、人性、人权的理念。庭审能够紧紧把握案件的本质,以调查查明的事实为主线,以认证、质证为重点,以法律规定为核心,严格规范,使用法律准确,使参加合议庭的陪审员深刻感受到公正、透明、合法、高效。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宣判后,陪审员主动和家长们交流,倾听他们的想法,对判决的法律依据娓娓道来,打消了人们的疑虑和不安。 二中院陪审员办公室的康宏法官告诉记者,正是有了这一套严谨的运作程序,才充分发挥了陪审员制度的功能;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但有时“程序”会被“实体”卡住,比如说,陪审员临时有事来不了,或者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和合议,让法院很被动。合议庭一时组不起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康宏说,陪审员如何管理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既然陪审员由人大任命,那就应该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管理,可实践中法院行使着管理的职能,由于法律对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职责以及法院和陪审员的关系没有具体的规定,有时候法院不好说话。 立法是当务之急 2003年7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的相关问题作了一次问卷调查,在参加调查的20个法院中有19个法院认为应当制定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单行立法。显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瓶颈”问题,迫切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以正视听”。 我国现有的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很集中,包括:任职条件不严格、产生方式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福利待遇难以落实。这些关涉陪审员制度“根本”的问题,除了立法没有更好的解决方式。通过制定法律创设崭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共同呼声。(记者 荆 龙 )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