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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追求“平衡的艺术”

发布时间:2005-04-13 浏览数:1,005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3月10日闭幕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指出,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强调依法判决,司法调解有所弱化,有些案件判决后上访增多,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当前要重新认识调解的功能,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注意把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提高调解水平,真正做到定纷止争。 

  诚如肖扬所言,司法调解和司法判决都是法院依法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纠纷的方式。在司法调解的过程中,法官要注意把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点,在司法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同样需要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则,对于发生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判断,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将失衡的利益格局恢复到平衡状态。从实际情形看,那些能够调解的案件,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一般不很严重,故法官在其中把握平衡的难度一般不大;那些无法进行调解而需要做出判决的案件,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一般比较严重,法官要在这种利益冲突中找到平衡点,往往就需要更加高超的“平衡的艺术”。

  现代文明的一大成果,就是逐渐确立了司法公正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的权威地位,也确立了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人性化象征的尊崇地位。法官作为案件的调解者或裁判者,应当审慎地考察当事双方在具体条件下的强弱对比,在双方的利益冲突中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法官的天职是追求“平衡的艺术”,法官的“宿命”也是追求“平衡的艺术”。一个优秀的法官,如果想打破这种“平衡”,他可以选择去做律师,因为律师的天职就是要为原告或被告的某一方做辩护,就是要片面进取,主动出击,尽可能把原告或被告的某一方的利益“放大”到极端地步。原告和被告双方及其律师都拼命要打破平衡,法官则拼命维护平衡,如果说法官的公正判决是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及其律师的较量中形成的,司法公正则是在原告和被告双方及其律师要打破平衡、与法官要维护平衡这两种努力的较量中形成的。

  法官的“平衡的艺术”,一般而言体现为一种“坐山观虎斗”式的消极性,但法官有时也要发挥自由裁量权,表现出一种“损有余以补不足”式的主动性。设想有这样一个案件,原告是一名普通的下岗职工,被告是一名位高权重的官员,那么法官就应当认识到,由于下岗职工与官员在身份、社会地位、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官员存在着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发挥某种特殊影响的可能。如果官员将这种可能发展成实际行为,企图凭借特殊身份占据上风,或者他获得了有关方面的特殊关照,面对官员与下岗职工之间利益失衡的变本加厉,法官就应该运用自由裁量权,考虑对官员“从严处理”,以显示法律的威严与尊严;反之,在极个别时候,如果该官员恰恰由于特殊身份而受到某种“歧视”,他最初相较下岗职工所具有的优势反而成了劣势,此时法官就应该从保护他的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对他“从轻发落”……

  “平衡的艺术”事关司法公正的核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值得高明的法官孜孜以求。 (潘多拉)

    ——中国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