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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4月)

业务资讯

行业动态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18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2018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于“426”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进行发布。这些案件不仅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经济利益重大,对相关行业或产业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多角度地深入诠释了专利法律法规在复审无效审查中的法律内涵和执行标准。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评选和发布有助于宣传专利保护制度,提高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和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进而实现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案件清单如下:

1、苹果-高通系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典型意义】ZL201310491586.1号专利的审查决定解析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在回归GUI的技术本质、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GUI领域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方面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ZL201480013124.1号专利的审查决定在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后续的侵权程序判定得出正确结论奠定了基础。ZL200880004304.8号专利的审查决定准确把握技术本质,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关系,对现有技术予以全面客观衡量,进而判断技术启示的有无,对创造性的评判具有指导意义。

2、“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典型意义】本案对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审查思路,也是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价值。本案的另一层典型意义在于,启发创新主体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重视平衡专利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之间的关系,对专利权进行分层保护,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晰合理。

3、“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典型意义】本案诠释了如何把握评价化合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决定中解析了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化合物核心结构的确定、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技术效果的分析比对等涉及评价化合物创造性的诸多焦点问题,对相关领域的审查标准适用具有示范作用。

4、“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典型意义】本案对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对比判断作出了详细分析认定,同时,对新颖性宽限期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对创新主体的启迪意义在于,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在提交GUI领域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突出GUI设计、弱化作为载体的硬件设计,并清楚示出GUI设计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等内容,以期实现最大程度保护GUI设计的初衷。

5、“电动独轮自行车”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典型意义】本案对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本国优先权规定中的“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含义给出明确解释,并且阐释了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的技术方案对比标准,对本国优先权的认定具有指导作用。

6、“滴眼液”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典型意义】本案对医药领域在如何解读方法权利要求的功能、用途特征方面颇具典型性。决定通过对案情本身的抽丝剥茧,诠释了方法权利要求中如何考量效果、功能特征的限定作用及其与权利要求主题之间的关系,对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同时,该案能启发创新主体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界定的思考和对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重视。

7、“充电器租售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典型意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定中如何准确把握相近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提供了参考思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专利权利要求中除主题名称之外的整体架构时,将二者的技术领域认定为相近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概括为同一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需要明确的技术启示才能用来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8、“具有改变的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典型意义】本案阐释了生物技术领域对效果实验数据的一般要求,并且对具有特定突变方式的酶变体的创造性如何评判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对多理由多证据的无效宣告理由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查思路。

9、“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典型意义】本案诠释了在创造性评价中准确把握技术本质的审查理念,以及发明构思的分析在技术特征比对和技术启示判断中的重要作用。本案还展现了专利作为有效的强力武器在企业角力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国内企业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重视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10、“艾灸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典型意义】本案对包含推测内容的医疗保健效果的认定提供了思路。对于涉及医疗保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鉴于人体机理的复杂性,以及考虑到对人体的安全性等因素,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确定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方案必然能够产生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则申请人应提供实验证据以验证其预期效果。

当前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质量仍有待进一步提升,诸多申请的技术效果并未经过实践验证,只是一种预测,一种实施效果不确定的理论可能性,这类专利申请如果被授权,会误导消费者,有损我国专利形象。鉴于此,本案提出对于涉及医疗保健、关乎生命安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严格依法审查,对其效果的验证应从严要求,进而引导并进一步提高该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质量。(知识产权报)

转载自:http://www.sipo.gov.cn/mtsd/11386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