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分权制衡 措施环环相扣深圳建立执行权阳光运行机制
发布时间:2002-11-27 浏览数:1,556
(记者 李汝健 )11月21日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近两年来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积极探索和实践以执行立案改革、执行分权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为内容的新的执行工作机制,规范和科学管理执行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执行工作开始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2001年1月至今年9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4038件,已结38932件,执结标的额1679784.84万元,创造了结案率88.4%的佳绩。 深圳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改革始自2001年3月,核心内容是对执行权实行分权制衡,通过执行权的分权行使,从执行体制上完善对执行权的监督,把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司法原则引入执行机制。他们把过去的执行员一人执行制改变为合议庭执行制,避免执行案件执行员一个人说了算,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的弊端。对执行财产查证权、处分权和裁决权实行“三权分离”,在执行庭(局)内设三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执行财产的查证与控制,强制执行和执行财产的处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服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复议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就此,在执行机构内部也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今年1至9月该院受理查证申请609件经查证查实并控制被执行人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362件占总数的59%。 为了强化分权制衡的成果,他们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每一阶段都规定明确的办案期限和工作要求,以保障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及时地进行。建立了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监督制度,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启动自我纠错机制,通过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执行监督案件的审查,发现执行错误坚决纠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两年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深圳中院撤销了两宗错误拍卖、一宗错误变卖。还审结案外人异议案件122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案外人异议成立的49件,占审结案件的40%。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和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不仅为当事人切实提供了司法救济,也防止和及时纠正了执行错误,维护了执行公正。 为了确保制度的执行,该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及配套的《执行申请权登记规定》、《执行听证程序》、《执行案件调查及控制财产细则》、《执行案件处分财产细则》、《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审查处理规则》、《关于执行案件诉讼文书签发权限的规定》、《执行款管理规定》等八项规定,在全市各基层院试行,统一规范全市的执行工作。 分权制衡与执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分不开的。为此,该院对执行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将执行案件放在双方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下。同时实行执行裁判文书的改革,突出针对性和说理性,使当事人对执行经过和法院的执行决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