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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资源与环境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4月)
2019-04-26    浏览数:398

业务资讯

水质变好的区将获补偿,基准暂定每月100万元

《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近日,《广州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实施。《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承担生态保护红线、流域、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等领域生态保护责任和提供生态服务而经济发展受到约束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主要以超标或达标程度以及水质指标补偿标准作为资金分配因素,向水质好于目标的区进行补偿,向水质未达标的区收取补偿资金,对连续达标的断面、饮用水源地进行激励性补偿。补偿基准暂定每月1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成本、水质改善收益、区支付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对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且与上年年度水质类别相同的,由补偿断面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按补偿基准进行补偿。

    《办法》对补偿方式的界定能够提高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的成效,如:对口支援等补偿方式能够改善当地的民生条件,项目扶持、技术扶持等补偿方式能够提高受偿区的经济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