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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有新规

发布时间:2002-12-05 浏览数:1,456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何审批做出新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以下简称审批规定)中指出,预算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水利基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铁路新建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铁路扩建项目;设计年吞吐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泊位、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深水岸线使用;跨省(区、市)的内河航运工程;国家干线公路、新建高速公路、长度50公里及以上穿越环境敏感区的一级公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一、二级公路,长度2000米及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民用机场扩建项目、2亿元及以上的空管和飞机维修项目、军民使用机场扩建项目;核工程、绝密工程;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军工项目等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这项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