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策法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调解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04-09-20 浏览数:1,144

    中国法院网讯   诉讼调解制度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如今,这种“东方经验”将有更大的用武之地。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下午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本网对新闻发布会进行了直播。 

    黄松有指出,《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全面、丰富,不但全面落实调解自愿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合法性的审查,而且强化诉讼诚信意识,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黄松有强调,这件重要的司法解释,对于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规范法院调解行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方便当事人诉讼,确保司法统一,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听取意见、调研,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从2004年2月10日开始通过中国法院网、人民网和新华网向社会公布,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收集到的各方意见240多件建议和意见进行了研究,认真修改了司法解释稿,并发布实施,以满足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需要。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