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时事新闻

无形财产也可质押贷款转让需到相关部门登记

发布时间:2003-02-11 浏览数:1,255

刘女士急需一笔资金,她将自己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了登记抵押手续后,将股票交与银行,于是贷款成功。这一贷款行为就是民法草案中物权法部分涉及的权利质权。 所谓权利质权是指质权人(债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将其所享有的有形财产以外的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移交质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将该权利转让以使其债权优先受偿。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质权,权利质权的特点在于其客体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不是有形财产,在质权的设立方式上也与动产质权有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系主任苏号朋对记者说。 苏号朋说,民法草案规定,作为权利质权客体的财产权利及质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自该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 ———以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应当向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除了上述四项明确列明的权利以外,民法草案还允许当事人利用其他适于质押的权利提供担保。至于这些权利的类型以及设立质权的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担保法设专节首次规定了权利质权制度。于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涉及权利质权的条文有十个,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与明确。民法草案中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以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并作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使其更为合理、准确。 苏号朋最后说,民法草案规定,担保的目的是利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保障债权的实现,而权利质权以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仅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最符合担保的真谛。当事人之间通过转移权利凭证或在有关部门登记等方式将对作为担保的财产权利由出质人转移到质权人,使其担保作用更有保障。目前,财产权利正在向证券化方向发展,以体现为有价证券的财产权利来担保债权的实现,更符合社会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