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应该具备的执法观念
发布时间:2004-04-08 浏览数:1,086
邓思清 在现代社会,随着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发展,司法现代化问题备受人们关注。而要实现司法的现代化,关键在于司法人员执法观念的现代化。检察官作为我国司法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观念的现代化,对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实现至关重要。要在我国实现司法的现代化,检察官必须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新的执法观念。 1、法治观念。在现代社会,法治是治国的重要方略,是民主的重要保障。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过程中,检察官作为重要的执法者,应当摈弃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以促进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要树立法治观念,检察官应当做到两点:一是崇尚法律。即检察官要在从内心深处树立法律的神圣性、至上性和绝对权威性;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当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最终控制和支配个人意志的能力;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检察官愿意并敢于牺牲个人的利益甚至生命。二是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即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不受外界因素所左右。 2、公正观念。检察官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者,必须树立执法公正的观念。所谓执法公正,就是不偏不倚地将国家法律运用于案件事实,严格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正确适用实体法,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内容。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公正的观念,一是要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二是要树立效率观念。效率是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包括司法资源、诉讼时间、司法人员等)获得最大的司法公正,它是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我们可以说“效率是公正的第二种涵义”。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诉讼效率还不高,拖延诉讼的现象还十分普遍。因此,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保证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同时要积极探索提高诉讼效率的途径,避免拖延诉讼现象的发生,以树立执法公正高效的良好形象。 3、人权观念。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两大价值目标,我们不能将刑法和刑诉法仅仅理解为“惩罚犯罪的武器”,而应当将它们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大宪章。因而作为现代执法者的检察官,要转变过去只注重打击的传统观念,树立人权保护的现代执法观念。 要树立人权保护观念,首先要充分认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人权保护不仅体现着对人的尊重,反映着诉讼的文明程度,体现着依法治国的水平,而且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活动的权威,维护社会的稳定。其次要对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予以同等的保护。因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是人权的两方面内容,对每个公民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检察官只有对这两方面的权利进行同等的保护,才符合人权保护的要求。 4、平等观念。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现代诉讼对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因为平等先于司法,“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因而平等是执法的应有含义。检察官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树立平等的现代执法观念。 从现代意义上讲,执法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另一方面意味着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平等对待。前者是执法的程序平等,指的是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维护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平等,即以法律分配的不平等来消除实际上的不平等,从而达到诉讼地位的平等;后者是执法的实体平等,指的是检察官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参与诉讼的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权利。 5、公益观念。公益即公共利益。维护公益不仅是检察官的立根之本,而且是现代社会对检察官的要求。因为检察官的产生就是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参与刑事诉讼的,因而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就成为检察官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破坏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增多,这也要求检察官进行追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要树立公益观念,检察官就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两方面的关系:一是公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关系,检察官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应当坚持在不损害公民个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益的原则,即反对为了公益而牺牲公民个人利益;二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检察官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首先要追求法律效果,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活动;其次要追求社会效果,即检察官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也要注意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因为法律的规定都较为原则,检察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为目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