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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丁世发、刘来平建议: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有关条文

发布时间:2003-03-13 浏览数:1,595

  (记者 陈永辉)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即“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全国人大代表丁世发、刘来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该条规定仅仅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没有涵盖其他严重藐视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同时,由于程序设置上的缺陷,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处理的很少,与实际发生的案件形成巨大反差。据统计,全国3000多个法院审结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案件1999年为6件,2000年为11件,2001年为14件。显然,绝大多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位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将本条的内容修改为: “藐视法庭尊严,扰乱审判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的; (三)违反法庭规则,扰乱庭审秩序,不听制止的; (四)威胁、阻扰诉讼参与人出庭的; (五)其他藐视法庭尊严,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犯前款罪的,由主持庭审的法官直接审理,做出裁判并交付执行。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丁世发代表认为,现在的刑法中有关规定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还表现为:第一,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撕毁传票、开庭通知、庭审记录,抢夺、损毁证据,拒绝出庭,酗酒后出庭,在法庭内哄闹,冒充当事人出庭,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法庭,故意打砸、毁坏桌椅以及其他法庭设施,当庭指责、辱骂法官;第二,故意编造、传播虚假和有损法庭尊严的庭审情况,干预案件审理;第三,威胁、阻挠当事人出庭,强行闯入法庭,在审判法庭外聚集哄闹,向法庭投掷石块、杂物,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诉讼参与人;第四,长期侵占法院办公室,甚至在审判场所生火做饭,有的把残疾人、小孩丢到法庭后离去,有的把法院的铭牌摘下扛走。 刘来平代表认为,与绝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的适用范围偏窄,综观现代世界各国,无论是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还是正在推进现代法治的国家,尽管名称有异、适用范围不同,但都在刑法中规定有多种藐视法庭罪。英国还专门通过了《藐视法庭罪法》,详细规定了藐视法庭罪的各种表现形式和处罚办法。藐视法庭罪多由法官直接当庭裁决并交付执行,而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侦查或者检察机关起诉。 刘来平代表指出,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维护审判秩序方面的体现,法院和法官代表国家适用法律,审理案件,负有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享有极大的权威,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同时,法院和法官这种职责的履行又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这就决定了必须对法官履行职责和维护司法权威予以特别的保障。 丁世发代表说,当前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法院和法官肩负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神圣使命。藐视法庭行为的种种表现,表面上是对法官权威的直接藐视和不尊重,实际上是对法院公信力的破坏,是对国家审判权威的挑战,妨害了法官神圣使命的履行,妨害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