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首例律师状告律协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5-05-23 浏览数:1,956
法院认为社会团体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据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记者李京华
据介绍,李坤诉称,去年7月22日,多家媒体对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并对外发布的内容严重失实的“北京市九众律师事务所及贾晓军律师因被投诉且确有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而受到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坤律师及九众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开谴责的处分”一事进行了刊登,网络媒体也进行了大量的转发。因北京市律师协会决定中所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他名誉受到严重侵害。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北京市律协给他出具的处分决定书无效,北京市律协在其网站首页及北京律师杂志首页上以正常字体刊登致歉信;赔偿因侵害名誉权给他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坤起诉北京市律师协会侵犯其名誉权,依据其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属于对北京市律师协会作出的决定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据此规定,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李坤作出谴责的处分有该协会的纪律处分规则作为依据。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