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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8年9月)
2018-10-09    浏览数:386

业务资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提高到五万元

唐高翔

O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法(2018226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标准,从1996年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提高到五万元。

《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

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

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备注:对应的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备注:对应的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与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税款数额的定罪标准一万元过低,虚开行为容易入刑;三年以上和十年以上的量刑标准过低,导致罪轻者重判。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提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