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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有望单方申领房产证

发布时间:2005-11-04 浏览数:1,021

    “发证难”、“一房多售”、“重复抵押”一直是困扰广州市房地产发展的突出问题,这里面有一定的制度缺陷,完全有必要进一步简化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同时对房地产开发商增设更多的义务性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怠于履行义务,购房者应该可以依法单方申请办理房产证。

  本报讯 (记者焦向阳、李妍通讯员穗仁宣)昨天,在广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江镜洪在报告关于《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草案)》的审议意见时指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制定适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的房地产登记办法十分必要。

  预告登记制度防“一房多售”

  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里程介绍,《办法(草案)》增设了预告登记、依职权登记两种登记种类。

  随着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发展,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出售以及将预售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越来越普遍。在商品房预购人及抵押权人取得正式的房地产权利前,房地产开发商重复出售或重复抵押的情况时有发生,各预购人、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顺序难以确定,引起很多纠纷。

  预告登记制度是在正式登记的法律要素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房屋未建成),为取得将来正式登记的优先权而进行的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或者“一房多售”的情况下,预告登记制度可使已办理登记的预购人作为未来建成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加以保护。在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前提下,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怠于办理房地产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可单独办理相应的房地产转移登记。

  此外,房地产登记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没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却需要予以登记的情形,《办法(草案)》对此新增了依职权登记。通过这些登记可客观实际地反映特定房地产权利的状态,将影响房地产权利的各种因素登记记载在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不履行义务受罚赔偿

  目前,购房人办产权证难的原因之一,就是现行法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性规定不够完善,办理产权证的主动权都掌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手上,又缺乏必要的限制和约束。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证首先是房屋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已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再由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办理转移登记。如开发企业不办理初始登记,或者办理初始登记后不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都无法单方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少开发商在和购房者签订有效房屋预售合同后,阻挠或怠于办理登记手续,而且如果开发商不愿意交齐税款,购房者就无法拿到房产证。

  《办法(草案)》增设了开发企业必须办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义务性规定,规定新建的商品房自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申请初始登记,办理《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新建商品房屋自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房地产测绘机构申请测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

  《办法(草案)》还强调增加了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定不承担义务时所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如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对《办法(草案)》的修改建议稿中规定,新建商品房屋自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申请初始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可责成其限期申请,逾期仍不申请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申请初始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若怠于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怠于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都可能被处以一万元罚款。

  《办法(草案)》规定办理各种登记所需的材料大大精减。办理房产证的手续所需资料从17类减少到6类: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改变的文件、房地产测绘附图、缴纳房地产税的证明。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