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处犯罪保护矿产资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答记
发布时间:2003-06-05 浏览数:1,743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6月3日起实施。这件司法解释的公布,对于依法惩处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活动,加强保护矿产资源的执法力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者:请您谈谈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刑法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建设有何作用和意义? 负责人:保护矿产资源,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资源相对不足是我们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供应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从矿产资源来看,我国是位居世界前列的矿产资源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相对于我国人口多、发展快、矿产品需求量大而言,又是矿产品供应不足的国家,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形势严峻。我国矿产资源总量虽然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而且资源种类不全,有的品位还很低。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着的浪费和破坏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地方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地质灾害日益严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资源的需求将继续呈强劲增长的态势,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短缺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对此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 矿藏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有量、利用效率和保护现状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未来的发展潜力。正因为如此,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护矿产及其他资源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然而近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乱开滥采之风愈演愈烈,几经整顿但收效甚微。对此,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为运用刑罚手段遏制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必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制定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了哪些法律适用问题呢? 负责人:非法采矿行为和破坏性采矿行为是导致矿业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资产的大量流失。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增设了处罚条款,为严厉打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裁量刑罚确实标准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近年来,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屡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因此,我们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建议,在广泛征求案件多发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件司法解释,着重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计算和鉴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负责人:司法解释共有九个条文,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条件。规定这一内容的意义在于准确区分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突出刑罚打击的重点。二是明确规定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据了解,近年来非法采矿行为约占全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80%;予以行政处罚的非法采矿行为约占所有非法采矿行为的90%,其余10%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约占50%。将非法采矿犯罪的数额起点确定为5万元,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采矿行为占全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4%左右。确定这样的数额标准,既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的惩处功能,又可以为行政处罚预留较大的空间,并有效地控制刑罚适用的范围。三是明确了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鉴定问题,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证据认证难的问题。 记者:这件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发挥怎样的作用? 负责人: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首先必须坚决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实现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增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创造稳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环境。2001年4月以来,国务院先后统一部署了多种专项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也是其中的重点任务之一。司法机关通过准确适用司法解释,依法严惩破坏矿产资源以及破坏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等犯罪,不仅将对专项治理工作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而且将带动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关的审判工作的同步向前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全面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