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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

发布时间:2003-10-29 浏览数:1,069

10月28日下午,道路交通安全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走过了十年历程,经过了四次审议,涉及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获得通过后,记者采访了一些专家学者,他们对这部法律的评价是--- 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     撞到枪口上的“停车泊位证”   “停车泊位证可以说是正好撞在枪口上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的刘建军教授对于媒体对“停车泊位证”的高度关注表示惊奇。“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停车泊位证’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说‘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停车泊位证自然成了不得附加的条件之一。”   刘建军教授认为,这项规定不仅仅是对“停车泊位证”限制,更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查的一种规范。   “附加这个条件本来就是不合适的,停车泊位证与交通管理上的安全技术检验是两码事。”刘建军教授说,“而且停车泊位证走着走着就变了样,家住西城泊位证地址在朝阳,一个泊位证卖给好几个人的现象都出现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教授对泊位证的取消也持赞成的态度:“机动车验车原来要泊位证,实际上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前置条件。法律对这些实践中产生出的弊端比较细致地进行了调整,是个进步。”   马怀德教授说,“法律管到取消停车泊位证这些细节了,说明法律越来越精细了,精细到调整社会生活的每个环节、每个方面、每个主体”。   第三者责任险改为强制体现对弱者的保护   “以前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一个强制的险种,有人保有人不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博士李蕊说:“新规定对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的,并从中划出一部分成立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这就为抢救费用提供了保障。”   “现在并不是每一个发生交通事故的伤亡人员都有社会保险,并不是每一个肇事的司机都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伤者受到损害,医院又不能及时救助,特别是由于受伤者不能支付费用而得不到救助的话,就会危及到人的生命。”马怀德教授说,立法者从保护受伤者人身安全的角度,规定如果没有第三者保险,或是受伤者不能支付相关医治费用的话,或是保险费不足以解决救治费时,应该由道路交通的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这种支付是一种替代责任,他可以先支付费用,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从而保证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   取消“撞了白撞”体现对生命的关爱和尊重   新法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原则上应该由机动车承担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而否定了过去我们说的‘撞了白撞’的说法,我想是立法者出于对人的关爱,考虑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马怀德教授说。   他认为,行人由于违法违章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应该有一个价值取向:到底是选择维护交通秩序这种公共利益,还是选择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所以说,有这种价值冲突,立法者的意图很明显,首先考虑的是尊重人的生命权,表现出对人的生命的关爱。   制度创新方面有重大突破   马教授认为法律所创造的一些最基本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加重处罚,以前都是公安部的规章,现在在法中明确了酒后驾车罚款500元至2000元,这个标准的确立等于是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有效的,而且是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在制度创新方面,比如,迅速地简化处理交通事故的制度,对违章驾车人员的重罚制度,包括对“撞了白撞”这种传统做法在法律上予以拨乱反正,明确规定机动车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创新性的立法,更多体现了老百姓的利益,体现了人文关怀,特别是更加尊重人的生命、健康。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