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亮点系列之三

发布时间:2022-02-18 浏览数:1,498

广州不动产登记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结合我市登记实务,根据上位法规定,完善了预告登记、已征收土地上保留建筑物登记规则,具体如下:

(一)预告登记

《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沿袭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如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但有2个重大改变: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预告登记仅为阻却产权人处分其不动产的效力,并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后办理转移登记仍然需要产权人和预告登记权利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是设立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应当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为促进存量土地再开发利用,结合我市试点经验,本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待完成投资开发额度后,再办理正式转移登记。而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开发建设等相关程序的权利依据,促进土地流通和开发利用。

(二)征收土地上保留建筑物、构筑物登记

我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或者详细性规划确定了保护保留的建筑物,在城市更新、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活动中都要依法保护保留下来。为了有效保护保留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或者详细性规划确定了保护保留的建筑物,《登记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解决实务难题,助力老城市新活力的建设,规定“因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需要,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或者详细性规划确定保护保留的建筑物”,均应在国有建设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明确先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办理首次登记,为此类保留建筑物产权登记提供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