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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工失业每月领360元

发布时间:2002-09-12 浏览数:2,031

从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近日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将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一步到位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到全社会,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多年存在的一些非国有经济单位职工“有险无保”的局面。 覆盖面超过国务院规定范围 据了解,该条例具有四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国务院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条例将范围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条例》首次明确了农民合同工的利益,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者可从其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加发1%。 第二,将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条例第18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单位不缴费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规范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简化了手续,便民利民。条例规定流动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凭流动人员就业证等证明材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即不必先回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同时,还规定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第四,明确了因单位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条例》规定,如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单位要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要按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如实报告。如果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介绍工作,失业保险金均将停发。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表示,广东目前的失业率为2.96%,条例实施后,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口将达到1200万左右,这个人数将成为参保人数最多的一个险种。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目前广东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广州是450元,如果一位广州职工失业,他(她)每个月能够领取到的失业保险费是360元。咨询电话:96915(工作时间)。 视点     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完全就业只是一个理想状态,而失业却是常态,是必然会存在的一个问题。失业本身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处理好。在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全世界公认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失业保险,让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内能够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在这个意义上,失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一个平衡器,能有效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 广东在中国是一个很特殊的省份,这里有数以千万计的外来农民工,在广东搞失业保险,如果不让农民工参保,哪怕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参了保,这个保险也是不完善的。正是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广东这次出台的条例大大突破了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覆盖范围,把所有单位的职工也包括农民工涵盖在内,目的就是让远航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一样,有一个保障自己权益的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