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行为被指价格垄断
发布时间:2003-07-16 浏览数:1,07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将以下五种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