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立法听证确保法律更好地体现民意
发布时间:2004-02-25 浏览数:867
据报道,在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有关人士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大立法工作,并将首次实行听证会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作为一项新的吸纳民意的措施,在开始之初也许会有一个各方面适应、完善的过程,但是,这样举措的取向无疑是积极的、有价值的。 任何一项牵涉社会大众利益的措施的制定、修改、废止等都根源于社会生活变化。立法听证也不会例外。一个大家都认可的社会现实是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元化,多元化表明生活水平的提高,多元化同时也意味着对个人选择的尊重(这当然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但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如何平衡协调各层次、各方面利益也就成了考验立法者、执法者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而这个指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所制定法规是否能够有效实施,如果一个法律法规在制定之后不能得到很好的适用,一方面是立法、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又是对法律权威性、稳定性的极大挑战和破坏。举一个比较鲜活的例子,就是今年春节期间,许多城市居民对北京禁放措施有意或无意违反的事实。 所以,在立法之前倾听各方面的意见,是保证立法质量和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有了相关群体的参与,对参与结果的尊重、对参与制定法律的服从也就是成了相关群体应有的、默认的义务。在形式方面,听证会无疑是一个比较好的形式。广义上的听证是“听取意见”的泛称,狭义的听证仅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我国的有关法律采用了狭义听证的概念,特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听证会对公众并不陌生,以价格听证会为代表的行政听证会早已通过媒体为大众所熟知。但是,对于立法听证会而言,公众的了解程度相对就要弱些。 其实,立法听证会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是有依据的,立法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将听证会作为立法活动的一项制度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决策制度有了新的变化,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又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从国内报道看,举行立法听证的非常少见。 相对于行政听证会,立法听证会更具有积极意义。行政听政会所解决的问题比较具体、有针对性,但是,这同时也决定了其所调整范围的限度,立法听证会是位阶比较高的听证会,也正因为如此,它所涉及的事项往往是更为重大,因此,立法听证会的实施更具有现实意义;同时,立法听证会形式上的引导作用也不容忽视,重大决策的制定固然少不了知识精英整体系统地谋划,但是如果少了民众或相关群体一定程度的参与,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得到最有效的执行就要打个问号了。立法听证会从另一方面也是国家事务公开的一种形式,这一点正如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所言“以前注重的是政府行为结果的公开,现在注重的则是决策制定过程的公开。这种转变能使立法本身更加接近民意,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之,在既有的一些吸纳民意、协调各方面利益的渠道、方式外,通过具体可行的措施来发挥立法听证会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是依法治国、促进决策民主化的需要,另一方面又是法律法规能够最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