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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没名分告状好尴尬

发布时间:2006-08-15 浏览数:1,221

 

gzdaily.dayoo.com 2006年08月14日来源:广州日报

  “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成立它就是为业主谋权益的,但为什么法院不接受立案呢?”近日,白云区某小区业主因公共收益问题要告物管,委托律师去法院起诉,最终律师带回了一个让他们失望的回答:“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法律没有明确,可能无法立案。”

  资深法律人士表示,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无名分”的业委会要想替业主在法庭上讨回公道,地位相当尴尬。

  律师好尴尬:

  跑法院三趟法官说法全不一样

  代理此案的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仲兆庶律师告诉记者,业主之所以要告物管,主要是小区物管将公用的道路等空地占用,规划成了六七十个停车位,用作经营性质,每个车位每月收益150元,这批收入都“揣进了物管的腰包”。业主们在抗议无效的情况下,一致同意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物管。

  然而,律师在受到业主委员会委托去白云区法院申请立案时,却遭遇了一波三折。“先后跑了三趟,第一次去一个法官说可以立案,要我去房管局复印同意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回执。第二次,另一个法官却说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起诉主体还不确定,必须要取得小区三分之二的业主签名同意才能起诉。”然而,在律师第三次去法院的时候,有法官表示,即使是有了三分之二业主的签名,以“业主委员会”为主体诉讼,法庭也可能还是不能立案。至今,区法院还没有将此事立案。

  业主很纳闷:

  业委会维不了权要来干啥

  该小区的业主何先生纳闷地对记者说,业主一个人势单力薄,不可能只身起诉物管,而且此次业主委员会起诉物管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法院不予立案,让他想不通。此外,在全体业主权益受到侵犯时,如果必须要全体业主联名起诉,太花费时间和精力,操作起来也有难度。他说,假如业主委员会只能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和物管协商,在物管拒不理睬业主合理要求的时候,连诉讼的资格都没有,“那业主委员会岂不是名存实亡,起不了实际作用?”

  尴尬缘于法无明文

  由于法律未明确赋予业委会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名分,以至于业委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获受理。“驳回”的法院认为业委会不具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业委会并非公民和法人,只能算“其他社团组织”。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才能具有法律诉讼主体资格,而小区业主委员会只是在房管部门注册,并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受理”的法院则认为,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具备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有一定的财产,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