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04-02-25 浏览数:829
条例禁止被监督者打击报复监督者 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孙承斌)党内监督条例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 条例明确规定,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条例要求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保障受处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救济权利,是保证党内监督活动健康、深入开展所必须的。为此,条例非常重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被监督者提供了救济渠道。条例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 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孙承斌邹声文)党内监督条例确立了“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专家指出,如何在党内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以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干部队伍,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目标。条例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指出,党的各级组织都应当从这一高度来看待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切实维护好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这项权利。要积极鼓励委员正确行使这一民主权利,对委员提出的罢免或撤换要求要积极受理和研究处理,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坚决予以罢免或撤换。 询问和质询成为新的党内监督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张景勇孙承斌)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内监督的渠道,党内监督条例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参考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将其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全体会议、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对纪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是以民主选举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或组织内部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国家法律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中就有询问和质询制度的内容。 由于质询是一种带有否定性评价意义的监督措施,且条例规定对委员的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这种情况下,恶意的质询不但损害有关部门及有关党员干部的声誉,还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为防止恶意质询,条例明确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专家指出,询问和质询制度是党内的一项新制度,因此,学习和适用这一制度需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要防止不敢用、不会用的倾向;二是要防止凡是自己不满意的都要询问、质询,反复纠缠的滥用倾向。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