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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修订《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金融统计造假将受严惩

发布时间:2002-11-12 浏览数:1,383

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制定并颁布了修订后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并决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从事金融统计资料造假者将受到严惩,构成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严重违反《规定》的各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五种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不含地、市)以上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这五种行为分别是: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一年内再次发生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记者张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