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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解决疫情期间的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融资租赁篇)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3,287

全国各地正掀起抗击新冠肺炎病毒的浪潮。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部分城市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延后复工等一系列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规定除特殊企业外的普通各类企业不早于210日复工。

融资租赁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也受到了较大影响。融资租赁三方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出租人应否及如何减免租金?融资租赁企业如何防范经营风险?

问题一

融资租赁三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社会现象等。

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及司法实践,本次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在此情况下,并非所有合同的不能履行都可以解除,应当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才能依法解除。同时,即使解除,也并非能够全部免责。

1.若企业为出卖人。因疫情发生导致出卖人停止经营,且短期内无法恢复,无法进行生产,无法交付货物。

2.若企业为出租人或承租人。出卖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出租人,但承租人受疫情影响无法生产经营,已无使用设备的可能。

以上情况,相对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解除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疫情发生对于相对方的影响程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等综合考虑,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责任的承担。

问题二

承租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租金?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此规定,租赁物在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应当支付租金。为此,如承租人仅仅因为疫情原因一时不能使用租赁物或影响承租人按期付款等,不当然作为减免租金的法定理由,但双方可协商暂缓支付租金。

问题三

融资租赁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减免租金?

律师解答:1.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合同中有约定,遇到疫情或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况下,影响经营的,出租人应减少租金,则出租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为承租人减少租金。

3.适用公平原则。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比如中小型企业等,可以适用公平原则,适应的减少租金、免除其违约责任。

4.政府行政命令。如银保监会出台相关政策,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减免租金,或针对特定行业减免租金,则应按政府行政命令酌情适用。如,2020130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及受延迟复工影响企业的金融支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据此,融资租赁企业可酌情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租金。

问题四

融资租赁企业能否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如开展应注意什么风险?

律师解答:依据《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医疗器械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规定,国家鼓励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在疫情当下,该业务发展空间更大。

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即使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出租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否则,不办理将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为此,我们认为:在直租模式下,且相关地方政策未免除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广州南沙地区已明确免除办理此证),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仍应办理此证。

问题五

如何解决不能当面签订合同的缔约风险?

律师解答:(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暂缓新项目签约,待疫情结束后按原有流程继续进行。

(二)如确需在疫情期间签约,可以考虑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远程签约。具体应注意:1.签约前,必须核实签约人员的身份;2.签约时,建议选择承租人的公司作为签约、录制视频地点;3.录制视频时,签约人员应出示合同文本原件并陈述项目基本信息、展示拟签署的合同名称及合同号,说明合同页数及拟签署的份数;4.录制视频中注意加上公司的logo水印;5.签约完毕,请签约人员再次陈述所签署的合同名称、合同号、合同页数及份数;等等。

(三)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对现有的格式合同文本予以完善,如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及责任划分等作出明确约定。

问题六

如何完善融资租赁合同?

律师解答:结合本次肺炎疫情事件,从出租人权利保护的角度,我们建议出租人修订相关合同条款:

(一)明确不可抗力条款

为避免承租人就类似本次肺炎疫情事件,提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抗辩并进而主张免除部分租金、逾期罚息,并因此引发诉讼纠纷的,出租人可以考虑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增加如下约定: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任何战争/疫情/罢工/地震/火灾/洪水/风灾/大雪/山崩/游行示威/暴乱/政府干预/禁运等,对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或租赁物的使用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的事件,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二)明确不可抗力情形下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在直租模式下,就出租人、卖方、承租人签署的购买合同而言,可能存在卖方主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解除相关购买合同且不承担逾期发货违约责任的情形。出租人可以考虑在购买合同中作出如下约定(以下条款中的“买方”为出租人):

“无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任何发生任何战争/疫情/罢工/地震/火灾/洪水/风灾/大雪/山崩/游行示威/暴乱/政府干预/禁运等),导致卖方延迟交付设备达X个自然日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该等情况下,买方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立即向买方返还全部设备购买价款,并向买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设备购买价款×卖方实际占用设备购买价款的天数×(租赁合同项下租赁利率÷360)。迟延还款的,按照XX标准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

2.承租人应对卖方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不可撤销连带保证责任。”



(作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