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金融仲裁工作 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发布时间:2003-04-23 浏览数:1,010
卢云华(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紧密结合金融纠纷的特点,对公正、及时处理金融纠纷案件,作出了比较符合实际的安排。这个规则,根据仲裁法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努力把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落实到金融领域及相关的市场主体,使他们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员和仲裁地点。 这个规则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专门设立由金融和金融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员队伍,进一步体现“专家办案”,为依法公正、快捷仲裁金融纠纷提供了较好的保障。这个规则在总结仲裁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确立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和提高仲裁效率等工作制度,对不断提高仲裁金融纠纷案件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自动执行率,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都将起到很好的作用。此外,这个规则从仲裁机构担负的社会责任出发,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幅调减仲裁收费,在为金融纠纷当事人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方面,也采取了比较有力的措施。总之,努力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创新仲裁纠纷服务领域,既是深入贯彻实施仲裁法的需要,也是我国仲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依法做好金融仲裁工作非常重要,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照法定标准选聘仲裁员,严格依照仲裁法的各项规定开展仲裁活动,公正及时地仲裁金融纠纷。要始终把保证案件质量放在金融纠纷仲裁工作的首位,始终注重金融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要紧密结合金融纠纷的特点和金融工作发展的需要,善于按照金融市场规律办事,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依法提供灵活高效的仲裁服务。目前,全国部分仲裁机构正在积极开展金融纠纷仲裁工作,并已取得较好的效果。相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付诸实施,将进一步丰富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实践,使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作用得到进一步显现和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