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专业委员会 > 能源与环保业务专业委员会

能源资源与环境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9年7月)

业务资讯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

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他垃圾。

1、垃圾分类是义务。

2、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改造。

3、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4、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是法律规定逐步推行的,建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垃圾站也是必须的。

5、物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物业管理、监督、指导居民投放,投放人不改正的可以向街道举报。

6、教育部门把垃圾分类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

7、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业主共同参与,共同推进垃圾分类。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8、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投诉举报垃圾分类不到位的行为。

9、处罚惩戒措施:进入信用黑名单;罚款(物业罚款最高五万元,个人罚款最高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