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播报 > 时事新闻

物业收费再征意见:物业费中新增保险费

发布时间:2004-08-12 浏览数:585

     前天,北京市发改委和市建委宣布,再次就《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征求市民意见。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基本不变,为每平方米每月0.9元,但上浮幅度由最高20%降至10%。

  这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8月11日至17日,修改稿详细内容、意见和建议反馈途径请登录市发改委网站查询。

  修改稿有27处变动

   4月5日至15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曾公开征集过市民意见,共收到1800多条反馈意见。吸纳市民意见后的征求意见修改稿与初稿相比,共有27处改动,涉及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新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衔接等多方面。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体现了物业服务收费以业主自治、合同约定、市场竞争为原则的价格形成机制。

   据市发改委收费处负责人介绍,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只要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无论是普通商品住宅小区还是经济适用房小区,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政府调节价的范围是尚未形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协商机制的居住小区,如事先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收费标准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大量城区老旧住宅区也执行政府指导价。新的商品房小区,虽然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也可参考政府指导价来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收费标准。

  基准价新增保险费

  修改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变化不大,每平方米每月0.9元。物业管理企业如果提供住宅安全防范可以每平方米加收0.10元,提供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每平方米另行加收0.10元,总费用1.1元,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的1.14元相差不多,但向上浮动的幅度由最高20%降为10%。另外,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5元,如提供安全防范服务,可加收0.05元,提供消防设施运行维护,可加收0.1元,总费用0.7元。

   与原方案相比,基准价最大的变化是新增了每平方米每月0.04元的保险费,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这项保险将使过去找不到责任人的意外事件,如非物业公司原因的设备突然损坏、机器爆炸、高空坠物等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另外,还新增了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单元楼外园区照明费。

  物业收费标准实行菜单式设计,对基本服务项目之外的内容,发生服务的收费,不发生服务的不收费。如公众责任保险,物业公司未投保,就可扣除0.04元,按基准价0.86元收。

  首层住户交30%电梯费

  上次征求意见时,市民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的均摊方式意见较集中。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电梯起始层的住户,只需交纳相当于其他楼层住户30%的电梯运行维护费。非首层住户的电梯维护费计价方式为:每建筑平方米电梯维护费=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70%电梯起始层住户建筑面积)。

  修改稿还分别对15层以下、16层至25层、26层及以上楼房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制定了详细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标准。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小区电梯维护费不得高于这一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小区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为保证新旧物业收费标准平稳衔接,修改稿还规定,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的,执行原收费标准;但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总计不能高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原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上述服务收费内容的,不能重复计算收费。

                      ————新闻来源: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