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日趋完善 五个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相关文件出台
发布时间:2002-12-04 浏览数:990
12月1日讯(记者辛红)为落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日前出台五个与之配套的文件,并于今天起开始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日趋完善。 五个文件分别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第15号准则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持股变动报告书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第16号准则对收购人介绍、收购人持股情况、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等作了详细规定。 第17号规定的是,以收购要约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编制的报告书应披露的格式和内容。报告书必须披露收购人基本情况、要约收购方案、收购人持股情况及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资金来源、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等。 第18号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被收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与收购人存在关联方关系。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收购人的要约在董事会报告书提出建议或者发表声明,披露董事会表决情况、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姓名及其理由,独立董事应当单独发表意见,董事会建议或声明的理由。 第19号则对十二种收购办法可以取得豁免的情形如何申请作了明确规定。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的收购,在报送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 据悉,上述五个文件只适用于2002年12月1日后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