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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7,390

2007519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广州市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是专门负责本市律师维权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律师维权工作,对本会会员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执业权利、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务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协调、提供援助,以改善会员的执业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


(二)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执业权益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对会员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向进行调查,并提出有关建议;


(四)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对会员权益保障工作和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及时处理涉及会员权益的相关案件;


(六)按市律协有关规定,为需要维权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七)向市律协报告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总结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


(八)向市律协建议,表彰为维权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九)发布、出版有关会员权益保障工作简报、手册,向社会宣传会员执业合法权益;


(十)就会员权益保障工作与相关部门、国内外同行开展交流活动;


(十一)其他应由本委员会进行的工作。


第四条   下列行为引起的对律师权益的侵害和损害不属于维权委员会维权的范围:


(一)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意外行为;


(二)正常的民事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


(三)非因履行律师职务活动的刑事犯罪行为;


(四)与职务无关的侵权行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若干人,主任与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任,委员由主任会议推荐产生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委员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共分成若干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由一至三名委员组成,设组长一名,组长负责协调本组的工作,召开小组会议。


第七条  委员应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职业道德良好、公正廉明且热心维权工作。


第八条  委员提出退出维权委员会申请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的,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注册;


(二)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未按照规则履行职责,一年内无故两次或连续三次不参加例会、不履行职责或未尽责履行职务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委员会;


(四)依据律协章程及有关规定不宜再担任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的。


维权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维权委员会会议决定提请常务理事会终止其维权委员会委员资格。主任、副主任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常务理事会终止其维权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维权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支持律师工作的有关机关负责人、记者、专家等人士担任维权委员会顾问,以便协调维权工作。


第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联络员,负责掌握、了解所在地律师执业权益的保障情况,提出意见并协助开展维权工作。


第十二条  市律协秘书处权益部是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负责受理、登记各类维权案件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维权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协助委员参与案件调查、核实等工作;


(三)为维权委员会起草有关文件、报告;


(四)协助维权委员会召开会议及举行其他相关活动;


(五)承担维权委员会其他工作活动的行政保障工作;


(六)与维权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委员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参加维权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向维权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三名以上(含三名)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推荐维权委员会增补委员人选;


(五)按时参加维权委员会的活动,完成维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


(六)不得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委员有获得办案成本补贴的权利;


(八)其他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由维权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全面负责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


(二)召集维权委员会会议,主持制定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维权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和通报工作情况;


(四)代表维权委员会参加有关维权的社会活动;


(五)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七)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例会每一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名委员联名提议或主任委员决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工作例会具有同等效力。


工作例会及临时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主持。召集人应该在会议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待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维权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一)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律师协会内律师权益保障机构的设置;


(三)重大的维权行动;


(四)维权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由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认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执业权利、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务,有权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电话形式)通过市律协权益部向维权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请,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在提出申请后三日内亲自到权益部做维权申请确认。维权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备案,并安排专人进行初审。


第十九条  市律协秘书处权益部负责根据维权案件性质,依组别顺序向各个工作小组分派案件,将案件交给工作小组成员初审。工作小组组长确定该案的主要负责人,并将小组处理意见报维权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维权委员会可通过调查、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提出建议和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须事先报市律协会长会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小组对维权申请初审后,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不属于维权委员会个案维权范围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或书面记录形式答复申请人;


(二)对属于维权委员会维权范围的普遍性问题,建议维权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三)对属于维权委员会维权范围的个案,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方案并向维权委员会主任报告;经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开会研究后实施;


(四)当发生紧急维权事件,危及执业律师的人身安全或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利益,应当立即向维权委员会主任报告,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置方案,并在48小时内向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五)如发生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市律协。


 (六)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维权委员会经市律协通过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对侵权案件予以监督,并请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支持,促进案件合法公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级律协交办的维权案件,维权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应当记录。对不应公开的事项,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维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市律协负担,市律协应从每年的会费中提取合理的数额为维权委员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维权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和方式必要时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市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