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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25 浏览数:8,860

穗律协通〔2013119

 

 

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广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根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了《广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已于 2013525经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13 年10 月23

 

广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依据《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规则独立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遵循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章程》和本规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勉诚信、廉洁自律。

第六条 监事会从行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努力完善律师行业协会内部以民主决策、权力制衡、信息公开机制为核心的民主自律制度。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在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七年以上,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爱律师事业和热心律师行业工作。

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次换届更新的监事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担任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八条 监事会设总监事一人,副总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

总监事和副总监事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总监事主持监事会工作,副总监事协助总监事开展工作。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违反《章程》规定的,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根据需要聘请审计机构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

(六)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七)监督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发表监督意见;

(九)选举或罢免总监事、副总监事;

(十)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书面建议、异议或提案;

(十一)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二)提出《章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总监事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总监事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六)根据《章程》规定履行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总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工作;

(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

(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根据《章程》规定履行总监事的其他职责;

总监事因故不在岗位时,可指定副总监事或由监事会推举一名监事临时行使总监事的职责。总监事提出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由监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专职秘书一名,由秘书处选派。监事会秘书在监事会领导下工作,为监事会提供文秘和后勤服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本会的其他工作会议的开会计划及时报告总监事,以便总监事决定是否派员列席会议;

(三)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四)负责搜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相关的工作信息;

(五)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七)负责监事会与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系;

(八)监事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包括:

(一)会长、副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二)常务理事及常务理事会; 

(三)理事及理事会;

(四)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五)秘书长及秘书处;

(六)律师代表大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十六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对监督对象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对监督对象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对监督对象等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本会财务预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和监督;

(五)其他符合本会《章程》和本规则的监督事项。

第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一)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和秘书处办公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二)对监督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组织对监督对象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章及侵犯律师权益的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提出监督意见;

(四)聘请审计机构对特定事项实施专项审计;

(五)接受律师或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履职情况的投诉;

(六)征求和听取律师和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的意见;

(七)对个人监督对象进行劝勉谈话。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监事人数。监事会决定增加人数时,应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提出,由律师代表大会按程序决定。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应为列席的监事设立专席。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或秘书处办公会议由总监事委派监事列席。

第二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应同时将会议通知和议题书面或口头通知监事会。

监事会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列席并在会前通知监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总监事应在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之后将会长办公会拟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议决的事项和监事会秘书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整理成监事会议题,并于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召集监事会会议讨论形成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代表监事会列席会议履行监督职能,应就该会议的程序问题发表口头意见;对于议决的实体问题,如发现有明显违规、违章、侵犯律师合法权益事项的,应及时提出口头监督意见并于会后向总监事报告。总监事认为有必要的应及时召开监事会,向相关会议作出书面监督意见。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听取列席会议的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监事的意见和建议经本人审核后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和秘书处办公会议应在作出书面决议或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议或决定内容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认为监督对象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制度或律师代表大会决议时,应根据下列情况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认为该决议仅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书面形式建议相应会议再次议决;

(二)监事会认为该决议仅实体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以书面监督意见函的形式向监督对象提出;

(三)监事会认为该决议的程序或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且经发出书面监督意见之后仍得不到改正的,监事会应在律师代表大会上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收到律师或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提出的投诉意见时,应对投诉事实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监事会应向监督对象发出监督意见函。

第二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书面监督意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应及时向监事会或总监事作出书面答复,答复期限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函次日起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四章 监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总监事召集和主持。总监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副总监事召集。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如有相关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理事会可派员列席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经总监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提议提出之日起三日之内召开。

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人提出。临时会议至迟应于会前两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及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召开会议两个工作日前向总监事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其缺席情况。

未书面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缺席。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监事职务自动终止。因监事辞职、被罢免或监事职务自动终止产生的监事缺位,由未当选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监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需要审议的各项议题;

(三)议题提起人就该议题进行介绍或说明;

(四)监事就各议题发表自已的意见,每次发言前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要求,在获得安排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其它监督意见时,应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方式由总监事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对监事会决议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同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三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总监事签署,并以广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的名义发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上形成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等文件,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发至监督对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应服从整体工作需要。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由总监事监督执行或由总监事委派的监事执行。需要由秘书处执行的,由秘书处予以落实。

 

第五章 监事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由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律协年度会费预算。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工作费用支出,由总监事核准后签字,按照协会财务制度拨付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监事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本会”指广州市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