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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救助管理规定将出台 8种情况下停止救助

发布时间:2003-08-29 浏览数:731

  核心提示   记者昨在全省救助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针对民政部门在救助过程中出现的甄别难、救助难、处理难等问题,已制定出台的《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做出了初步规定,对进站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等8种情况将停止救助。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公安、卫生及交通等部门的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在本次会议上经最后一次征询意见修改后,将很快在省内出台。   现状:救助站改造已就绪   据悉,民政部《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省原有58个收容遣送站(场)有54个转为救助管理站,43个站于8月1日挂救助管理站的牌并开始正式运作,目前,各市、县还拟新建33个救助管理站。部分救助管理站已按照老人和儿童分开、男性和女性分开的原则,对原收容仓进行改造,拆除了收容仓内的铁门、铁锁,实行单人单床,增加了活动场地和绿化空间;普遍设立了救助人员登记、甄别、受助人员生活服务与管理等内部机构。自8月1日至20日,全省共接待求助人员1918人,经过询问和甄别,实际受助944人,救助期满自愿离站233人。   分工:患病先去医院后进站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直接护送到医院治疗;在执行职务时发现和遇到流浪乞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应帮助和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病情治愈后再告知其到救助站求助。治疗费用由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发生数核发。   铁道、交通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在购买车、船票和上车船方面要给予优先照顾。   管理:离站超过一月要上报   征求意见稿指出,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站内求助人员的伙食费定为3~5元,满足求助的基本生活需要,以防养懒人;离站时间超过一个月,确实无法查明其亲属家庭住址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对上述人员中当地确有困难无法落实安置的,经所在地级市民政部门同意,属粤东市、县救助的,可送省杨村救助管理站;其他市、县救助的,可送省良教救助安置中心安置;属未成年人的,可送省樟木头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安置。   要求:确保救助站是块净土   在昨天的会议上,李容根副省长就求助人员身份甄别难的问题指出,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也想趁机钻空子,逃避制裁和寻求临时救助,各救助站一定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决不能让救助站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的藏身之地,这对救助管理站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永强也在会上表示,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必然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给公安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公安机关在城市治安管理方面将面临更大的压力。比如,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后,一些地方的街道、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流浪的人多了,有的强讨强要,影响国格、人格;有的教唆、胁迫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对此,公安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当前依法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其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要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种情况停止救助   已经出台的《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初步规定了8种应该停止救助的情形:�溆辛骼似蛱中形痪弑该裾俊冻鞘猩钗拮诺牧骼似蛱秩嗽本戎芾戆旆ㄊ凳┫冈颉返诙豕娑ǖ氖糇陨砦蘖饩鍪乘蓿耷子淹犊浚植幌硎茏畹蜕畋U匣蛘吲┐逦灞9┭诔鞘辛骼似蛱侄热盏娜嗽庇τ杈戎樾蔚模痪懿蝗缡堤峁└鋈饲榭龅�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