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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发布时间:2004-12-09 浏览数:1,762

    律师制度在中国已经恢复了25年。在过去的25年里,“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深入人心,曾经遭受非议的律师行业,也逐渐为社会所了解。在中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过程中,北京最早成立律师协会、最早实行律师机构组织形式
改革、最早对律师行业实行“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多年的实践,为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积累了经验。 

骆轩

  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是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提高北京律师整体的业务水平,北京律师协会的专业委员会从1995年的8个发展到现在的30个,不仅覆盖了法律服务所有的领域,还对新出现的法律服务领域保持着敏感性。北京律师协会还积极组织律师参与立法和修法的活动,并显示出较高的专业水平。
  为了让律师及时了解新法律、法规的内容,更新律师的知识结构,北京律协一直在探索适合律师业务发展的、有效的岗位培训方式。
  在中国,律师是一个新兴的职业,无论是社会对律师的认识,还是律师制度本身都还不够完善。从律师制度恢复以后,律师在执业中不断出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为了帮助这些律师同行,第四届北京律师协会成立不久,就成立了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益委员会,并提出,被侵害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书面报告北京律师协会维权委,该委员会将在最短时间内提供援助并提出工作方案。近几年,他们把维权看成一个重要的系统工程,不仅去“灭火”,还积极与公安、检察、法院沟通,共同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制度,改善了北京的律师执业环境。
  北京律师协会是国内会员最多的协会之一,行业的管理者本着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原则,大力改善北京律师的福利待遇。2001年,北京律师协会为了降低和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业务的顺利开展,他们从全体律师的根本利益出发,率全国之先,实行用会费为全市律师整体投保,建立了律师执业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增强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抗风险的能力,也在客观上维护了客户(当事人)的权益。这一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不仅实行至今,还由司法部向全国推广。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律师在做好法律服务的同时,提高行业社会地位的呼声也随之升高。北京律师协会刚开始行业管理时,由于社会各界的不了解,很难与政府部门沟通,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和自身的努力下,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发变化。1997年底,北京市政法委的公、检、法、司主要领导联席会议第一次有了律师协会会长参加,此后,北京市政法委的重大案件讨论,都要求律师协会的会长参加。在北京申办奥运会、抗击“非典”等重大事情上,北京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市政府的嘉奖。在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和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期间,北京律协提出了《关于增加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法律界专业人士的比例的议案》和《关于在全国政协界别划分中设立律师界别的提案》,并通过法定程序分别向两个大会提交。这是中国第一次以行业的名义就律师参政议政问题向最高权力机构提出建议。
  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司法行政的单一行政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行业管理的核心是民主管理,大多数人的意志通过制度的形式得以实施。没有制度就不可能有科学的行业管理。从第四届北京律师协会实现行业管理以来,他们把建章立制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殚精竭虑为行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北京律师协会最早制定了协会会长办公会规则、常务理事会规则、理事会规则,并在此后几年的时间里,使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行业规章、规范、规则覆盖了从专业活动、道德操守、培训、维权、纪律处分、律师福利、财务、国际交流、广告管理、新闻发布等涉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各个领域,形成了较完整的律师行业自律规范体系的制度框架。
  律师体制改革产生的“两结合”管理体制,从司法部提出到现在已经有10年之久。北京律师协会是最早实行“两结合”管理的,很多工作都是在探索中去创新。北京的成功经验说明,“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只有在共同推进律师行业发展的前提下,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工作中相互沟通与理解,相互支持与合作,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明显的管理滞后现象,北京和全国一样,这几年律师违规违纪现象增加、当事人投诉上升、律师的社会评价降低。这些发展中出现的消极因素,使北京律师开始思考“两结合”管理体制中深层次的问题。
  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中,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从宏观上监督指导律师行业,但因其具有政府职能,在“两结合”管理中处于主动地位;而行业管理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化的产物,虽然符合中国改革的方向,但在目前还很弱小,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督指导之外给予更多的支持。行业管理在北京已实行9年,但仍处于幼稚阶段,从事行业管理的执业律师也处于学习当中,司法行政机关对于行业管理出现的不成熟甚或错误,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并通过行业协会的程序进行纠正,律师协会则应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二者之间既需要明确划分职能、制订规则、分工合作,还应具有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信息资源共享。
  按照现行“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律师协会的秘书长既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派,代表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工作,又要接受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聘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秘书长的双重身份在司法行政部门向行业协会移交管理职能的初期,充分体现了司法行政对律师协会的支持。但随着行业管理规范体系的形成和运行机制的成熟,律师协会秘书长的双重身份在“向谁负责的问题上”出现了相悖的现象。针对律师管理改革深化后出现的这一问题,有人提出,律师协会的秘书长可以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了解律师行业、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人来担任,秘书长对律师协会的常务理事会负责。这种模式职责明确,可以减少人为的摩擦。
  在律师协会的运行中,采取会长负责制还是秘书长负责制,也是行业管理的困扰之一。有人提出,在律师人数较多、会费收入较高的经济发达城市,律师协会可以实行由会费支付驻会会长年薪,采取会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秘书长没有决策权,对会长负责。但在中国的现实中,有经验、有能力、有威望的律师大部分正值中年,让他们停止执业,专职从事行业管理工作的可行性还值得探究。另一种运行方式为律师协会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协会的会长对外是协会的发言人,对内是决策会议的召集人。这种体制可以弥补执业律师因业务繁忙而无暇顾及行业管理产生的缺陷,也有利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在北京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北京律师协会监事会,这是行业内部的监督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受律师代表大会的委托,监督通过选举产生的协会领导层是否尽职尽责、协会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会费使用是否合理。
  北京律师协会在“两结合”管理模式下的运行已经进入了第10个年头,逐渐接触到了体制中更深层次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方式,就是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态度去改革和创新。用协商、民主决策代替对立,探索和完善符合北京律师发展的管理体制,对整个中国律师的行业管理将具有重要的榜样作用。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