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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藩篱”律协会长有建言

发布时间:2005-07-11 浏览数:891

     热点透视

  编者按 本报在6月23日和30日十版的《中国律师专刊》中分别以《律师会见室的“藩篱”何时拆》、《拆除“藩蓠”激起千层浪》为题两次就律师会见室“

隔离网”问题作出专题报道。报道刊出后,各地反应强烈。一些省市律协会长通过来函、来电、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此现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日前,本报驻各地记者站也收集到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和看法。为推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隔离网”问题妥善解决,本报继续刊出有关人士对拆除“隔离网”发表的部分观点和看法

  □本报记者 周万韫 申爱山

  设置会见隔离网是对律师的歧视

  海南省律协会长王晶,江苏省律协副会长薛济民等许多地方律协会长表示,“隔离网”的设置是对律师工作的一种歧视。王晶说:“我觉得,这是个与时俱进的问题。当年设计这种“隔离网”时,把当事人会见与律师会见的关系搞错了。实际上,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对律师执业的一种歧视。我相信,随着我国刑诉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和完善,“隔离网”一定会被拆除。他告诉记者,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作记录,一手拿电话,一手作记录很不方便,这是一。第二会见时必须有两名律师参加,在这种环境下,另外一名律师很难工作。
  薛济民告诉记者,现在刑事辩护率逐年下降,并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还是律师必须尽的法律援助义务。原因一是律师感觉到一种歧视,二是刑事辩护案件风险太大。他说,律师会见是刑诉法赋予的权利,在律师会见室设“隔离网”,是对律师人格尊严的歧视,影响了法定的控辩双方权利平等原则。

  上级部门有要求基层想拆也挺难

  江苏省律协副会长薛济民反映,在江苏省律师会见室“隔离网”现象很普遍。南京市13个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都有玻璃隔离,律师反对声音很强烈。该省律协与南京市人大、公安部门交涉过,他们也能理解律师的难处,但因为公安部门有一个设计规范,并把建设玻璃隔离作为评比文明看守所的条件,因此基层看守所无法拆除。江西省律协会长方世扬说,公安部门应该首先修改设计规范,基层公安机关才能拆除会见室的“隔离网”,只有修改了规范,下面才好执行。这个问题不只是看守所的问题,而是上级机关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广州市律协秘书长的陈舒向记者表达了他对此事的看法和态度。他说,公安部门的这个建筑规范把家属和律师等同看待,在法律上没有依据。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管理,在看守所里制定建筑标准没错,但它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满足律师会见职能的需要,而这个规范没有考虑到律师行使权利,反而设置了障碍。现在需要修订这个文件,这个责任不在基层,如果做了修订,基层会做相应改正。黑龙江省律协会长孟繁旭表示,公安部门的看守所给律师会见设置隔离设施,说是为律师人身安全考虑,这种说法不成立。他们为什么要伤害自己请来的辩护律师呢?首先,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之前是无罪的,会见自己的律师不应当隔离。其次,这也不利于保护人权。公安部应该下令拆除,各地也可以通过人大监督来拆除。

  并非都设隔离网律师更烦会见难

  据陕西省律协会长梁胜国反映,“隔离网”现象在他们那里不是很多,一般是把犯罪嫌疑人提到会见室,只有一张桌子,没有“隔离网”。梁胜国认为,“隔离网”只是个形式问题,现在更重要的是会见难问题。三番五次见不到当事人,效率低、时间长,律师反映最强烈。河南省律协会长张栋也反映说,河南省多数没建“隔离网”,即使隔离也没有完全封闭。会见嫌疑人时,如果仅是铁网的隔离,妨碍不是很大。关键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特别难,申请几次都不让见。法律规定48小时必须见到犯罪嫌疑人,可是5天内也很难见到,有的一个月也不安排。湖南省律协会长熊龙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协会长金山同样告诉记者,在他们那里,律师会见室建立“隔离网”并不普遍。我的意见是应该拆除,并且应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山西省律协会长李飞指出,法律规定应该为律师会见提供方便条件,律师会见应该单独进行。而隔离只能给律师会见造成阻碍。这个规范应当尽快取消。

 

面对“藩篱”相关人士谈看法

   【警方】

  与记者预想到的情况差不多,各地警方对此问题持审慎态度,大多不愿多言。
  江西省公安厅监管处一科室负责人对记者说:隔离设施肯定不能拆,犯罪嫌疑人跑了谁负责?他说,律师们提案是从自身工作方便角度出发的,但他们没有从公安工作角度出发去考虑这个问题。南昌市某拘留所的一位所长表示:提议拆除隔离设施是为了方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交谈。但律师队伍良莠不齐,不能保证每一个律师都能严守职业道德。拆了隔离设施,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近距离接触,一旦失去监控,会给一些律师教唆作伪证等提供方便。没有监管容易滋生腐败。
  新疆布尔津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书民在电话中对记者说,看守所在律师会见室设置“隔离网”不是随意设置的。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的牵涉重大恶性案件,这些人穷凶极恶,如果会见在开放环境中,难免他们对律师进行人身伤害,甚至挟持律师作人质。国内是有这样先例的。当然,公安部门应采取积极态度,对合理的建议积极采纳,如“隔离网”的设计要更科学、更人性化。
  在深圳市第三看守所,一位从事监管工作已达16年的潘姓民警告诉记者,该所律师会见室原来没有“隔离网”,但前两年发现个别律师在会见室违规给犯罪嫌疑人递纸条、借用手机,为了防止再发生类似问题,他们才在律师会见室建起了“隔离网”,不仅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用有机玻璃分隔开,而且连会见室的铁门也不留一点缝隙,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只能通过电话交谈。深圳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在律师会见室建“隔离网”,主要起两个方面作用:一是确保律师人身安全,二是防止一些律师违规现象的发生。他认为,目前取消“隔离网”条件还不成熟。
  沈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监管科副科长张振兴说“监管场所的工作一切以安全为中心,如果律师会见室内没有‘隔离网’,就会给个别律师违规会见开了方便之门。一旦发生违规现象,一是造成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不稳定,不利于监管;二是可能造成串供,影响正常的办案工作;三是也会牵连看守所民警,值班民警将受到责任追究。
  “我们看守所属于窗口单位,历来尊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利,最近市公安局法制处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条款专门制定了一个关于律师会见当事人方面的规定,旨在规范律师的会见活动并确保律师正常开展执业活动,这个规定最近将下发执行。”

  【检方】

  某市一位检察官在谈到“隔离网”时提出了比较尖锐地观点:“‘隔离网’问题,实质是包括侦查、检察在内的执法机关对自己办案能力不自信的表现,更是对律师职业的轻视。“隔离网”完全可以取消。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地平等交流沟通,才符合法治社会的根本精神。”

  【学者】

  一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向记者表述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律师提出这个建议案是可以理解的。为了更方便工作,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拆除隔离设施是情理之中的事。至于有些法律专家说,没有法律依据的隔离就应拆除,我认为值得商榷。公安部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律师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更主要的是把律师与嫌犯的谈话内容处于监控之下。我认为这对打击犯罪,防止串通是有积极意义。不能一概否定隔离设施存在的合理性。社会中有许多事情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其存在有它的合理性,难道也要禁止?我认为应该给律师提供与嫌犯交谈的方便条件,不要搞得过于壁垒森严。但谈话应该处于监管之下,面对面应该有距离或有第三人在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谈话应予制止。

  【律师】

  “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又怎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黑龙江龙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喜告诉记者,自从他作律师以来,这句话在心里已经憋了足足10年了。
  他说:“在报上看到深圳律协的提案,内心涌动着难以名状的酸楚。办刑事案,遇到的歧视太多了……”“至于‘隔离网’那就见得多啦。一般看守所都有一两间带‘隔离网’的律师会见室,稍微‘科学’一点的,在‘隔离网’下面留有较大空间,当事人在此可以签名。有的‘隔离网’干脆封得死死的,只能用电话。”王律师认为:“律师之所以受到如此歧视,原因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不充分。表面上看,律师似乎有权利,但没有保障的权利根本就不是权利。只有法律有明确地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律师履行职责才会不受歧视。”
  曾经因“会见难”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恒指出:“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隔离,而公安、检察人员提审嫌疑人却不需要隔离。这不能不让人怀疑这面“隔离网”是为了“保护律师的人身安全”,还是对律师职业歧视。刑事司法公正来源于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如果没有平等的控辩关系,就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公正。这种平等不仅体现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有均等的发言与质证机会,同样也包括在看守所的会见环境和条件。如果律师庭前不能通过会见有效了解案情,那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必然流于形式,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