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建立国家赔偿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02-12-11 浏览数:1,003
12月10日电(记者郑燕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国家赔偿告知制度提供依据。 依据《宪法》及《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需要为它的错误侵权承担责任,受害人也享有讨回尊严的神圣权利。为实现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承诺,切实保障国家赔偿申请人的诉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新规定,对告知国家赔偿申请权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方式及通知书样式等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对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宣告无罪,或者纠正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执行错误后,应当书面告知受害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对判决宣告无罪的案件,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的行为,依法确认后告知受害人;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依法确认违法后告知受害人。 山东高院规定,告知赔偿申请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统一使用《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通知书》,送达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山东高院同时下发了配套适用的《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通知书》式样。 据了解,近年来,山东省每年仅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就有300多件,而全省受理的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只百余件。山东省高院有关人士说,这其中既有法院受案不积极的因素,也存在受害人不知道有申请赔偿权利的问题。为此,省高院一方面放手让赔偿办公室大胆收办国家赔偿案件,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相应的告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