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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事故遇难者家属赔偿标准以法院建议为蓝本 浙江高院能动司法促签协议

发布时间:2011-08-15 浏览数:1,272

     《法制日报》记者从“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了解到,截至今晚6时,已有36位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另据悉,以浙江高院建议为蓝本的赔偿标准和理赔方案,被称之为“创国内铁路事故赔偿纪录”。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7·23”特大铁路交通事故最初的赔偿标准为17.2万元,后又调整为50万元。遇难者家属对此不满,强烈要求地方政府向铁道部反映,提高事故赔偿金额。

  应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挥部要求,7月27日夜,浙江高院院长齐奇连夜召集人员研究论证,认为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7·23”事故适用侵权责任法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理由更为充分,据此提出了赔偿标准之建议。善后处置指挥部采纳建议,于7月29日公布了赔偿标准和理赔方案:以侵权责任法为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遇难者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合计金额91.5万元。

  浙江高院建议的这一赔偿标准促成了36位遇难者家属在赔偿协议上签字,也得到了最高法院、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认为既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要求的“以人为本”处理事故的指示精神,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推动了事故的妥善处置,是新时期司法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体现,是浙江高院实践多年“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法学界一些专家学者对此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