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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修改合伙律师所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3-02-11 浏览数:1,564

  2月10日电(柴磊李翠霞)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今日透露,北京市已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取消了原“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写字楼或性质功能相当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其使用面积至少八十平方米”的规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庆介绍说,目前,北京市现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550家,其中合伙所539家,占98%;注册律师5834人,实习律师1357人,共计7191人,占全国约12万律师的6%。   北京市司法局负责人介绍说,为了不断完善科学、高效的律师管理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北京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审核登记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所在的环境应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应能满足办公需要”,取消了原“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写字楼或性质功能相当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其使用面积至少八十平方米”的规定。   同时,办法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了限定。规定对于“原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执业律师原则上应在北京市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期满方可作为申请人”,但“如申请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确属北京市急需的法律人才则不受执业一年期满的限制”。   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做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立登记审核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和审定三个阶段,审核程序的时限为26个工作日。变更和注销登记,对于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