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要依法赔偿
发布时间:2003-01-10 浏览数:2,684
李国光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保护广大投资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对现有的原则性的证券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 (记者 王焕平) 1月9日电 今天,最高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规定》不仅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且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规定》是最高法院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后,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将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它共分八个部分,即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附则,共计三十七条。 《规定》调整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对虚假陈述界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侵权行为方式,将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规定》属侵权行为法范畴,其调整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是因财产权益被虚假陈述行为侵害而产生。 《规定》调整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包含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被侵害的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等诸多法律内容。《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第六条、第七条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原、被告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部分对诉讼方式作出了安排,同时,强调了诉讼调解在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作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部分对各虚假陈述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按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顺序,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对赔偿范围和损失的计算方法作出了规定。 李国光说,《规定》是最高法院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而制定和公布的,作为证券民事侵权审判领域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它对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司法保障,将对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闻发布会上,李国光和民事审判第二庭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