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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关于劳动用工及合同履行法律问题的解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数:1,101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全国上下一心共度难关!国务院办公厅、人社部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社厅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延长假期、停工停业、员工隔离等均延伸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在这些法律问题的背后企业管理者更忧心的是实际操作的问题……以上种种均表明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广大中小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和挑战,本文就疫情背景下的企业劳动用工及合同履行问题进行解析及提出部分实操的合理化建议,希望能在当前紧张局势中为中小企业带来一丝暖意,一起过关!

一、关于劳动用工法律问题

背景:中央及地方多部门相继发布了以下通知:

1、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发布时间:2020124日)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发布时间:2020 126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布时间:2020127日)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发布时间:2020128日)

综合以上文件总结出公众关心的劳动用工法律问题主要如下:

关于劳动关系

(一)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能否据此退回劳务人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规定。

敲黑板:上述内容信息量极大,实操所要求的专业性也极高,比如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的工资待遇就是一个难点,建议多观察、多协商,用人单位不得贸然解除,用工单位不得贸然退回。如遇人员较多的上述情况,企业管理者和HR恐难以处理,建议先咨询法务部门及法律顾问的意见。

关于工资发放及福利待遇

(一)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延长的假期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31日、21日、2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敲黑板:为何要如此支付呢?因主流意见认为延长的假期应按照休息日予以定性及处理。

(二)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规定,除特殊企业的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敲黑板:一般企业切勿提前复工!详见第三点关于复工的分析。

(三)23日至9日企业能否直接视作休年休假处理?如果不能有无好的方式帮助经济状况不好的中小企业解决该问题?

敲黑板:笔者认为该问题首先得分析23日至9日的法律定性,笔者认为应按照休息日予以定性及处理较为妥当,故企业不能直接视作休年休假进行处理。

建议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取得劳动者的理解,若劳动者同意,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者会议纪要的方式进行处理,以此相对减轻一点负担,共度时艰。此建议是在充分劳资双方利益考虑的前提下提出的,毕竟笔者认为双赢才能长久共赢。

(四)关于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如何支付工资待遇?有无好的方式帮助经济状况不好的中小企业更妥善地处理好该问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敲黑板: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中小企业,建议一方面可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另一方面可与劳动者协商采用相对灵活的用工方式,以相对降低企业负担,若采用灵活用工方式的劳动者,尤其是一线劳动者、技术人员也可利用空余的时间从事其他的劳动,也能增加收入,与企业携手共克时艰。

(五)关于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待遇?有无好的方式帮助经济状况不好的中小企业更妥善地处理好该问题?

综合现有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敲黑板: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中小企业,建议可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该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以相对降低企业负担,共克时艰。

(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敲黑板: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

(七)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如何确定?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敲黑板:看多几遍还是难以理解的多咨询。

(八)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或其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敲黑板: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广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

关于复工

(一)能否要求劳动者在2924时之前复工?

敲黑板:一般企业万万不能!请严格按照政府文件指引开工,除特殊企业外,切勿提前要求劳动者返岗,因风险极大!

特殊企业是指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二)特殊企业提前复工的向谁申请?

敲黑板: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关于可能出现的工伤

敲黑板:如果是医护工作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肺炎甚至死亡的,应当属于工伤,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疫情给大多数中小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有的企业甚至面临倒闭,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基于充分考虑劳动者的短期保障及长远利益,也充分考虑企业的阶段性困难及若能度过难关对劳动者对企业对整个大局的作用与影响,故笔者作出了以上部分建议。

笔者再次重点强调及建议企业能不裁员就不裁员,若确实不得已,能少裁员就少裁员,毕竟保就业就是保民生,保民生就是保稳定、保大局,希望劳动者也能多加理解,共克时艰。笔者相信国家及地方政府会逐步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在此也呼吁国家及地方政府尽快出台“救市”政策,比如可考虑阶段性地降低社保费、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税负等,并使之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关于合同履行法律问题

背景: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合同的一方主体,本次疫情恐从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故笔者将其作为重点进行解析。在分析合同履行的问题之前,首先得研究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主要来自《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具体条款如下:

1、《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综合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关于不可抗力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够约定排除,即使合同未约定也可以直接援引法律规定。

3、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迟延履行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4、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且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遇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提醒: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敲黑板:综合以上要素和特征,以及参照2003年非典疫情后发生的合同纠纷的主流裁判观点,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关于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处理合同问题的部分建议

 敲黑板:

(一)对于作为提供服务一方的中小企业,应当研究合同条款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履约能力,自查是否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若受本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建议企业将受疫情影响相关情况通过邮件或者函件的方式告知客户,并附上一定的证明材料,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折衷的处理方案,若客户不同意的,建议准备好合同等相关材料咨询法务部门或者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以作进一步处理,尽量避免或降低企业损失。

若受本次疫情影响,企业已完全丧失履约能力的,也不得贸然向客户表达出解除合同的意思,建议请法务部门或者法律顾问整体评估后再做相应处理。因为解除前的发函、解除依据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解除依据的事实、解除的时点及如何最大化维护本方利益这些问题都需要专业团队去处理。

(二)若中小企业作为购买服务的一方,应当及时自查企业不同时段的需求,尤其是短期的紧急需求应马上列出,后建议企业向合作的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及影响的程度,是否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从而一方面做好协商解除合同的准备,一方面做好寻找其他供应商的准备或者调整生产计划以及与下游的合作企业及早沟通合同履行事宜,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及需要签订相关文书的,建议咨询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

(三)关于本次疫情后续将会出现频率极高的租金问题

笔者在写此文时,充分考虑及总结了租金方面的法律问题,由于租金问题所涉信息量巨大,考虑到本文的主旨及篇幅,拟考虑另起一文予以解析及在公益咨询中予以回复。



(作者:施洁浩,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