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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大海洋倾废的行政征收范围

发布时间:2003-04-17 浏览数:1,175

  对海洋倾倒或弃置废弃物实施管理,是国家海洋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从我国法律规范和国家依法实施海洋倾废管理制度20多年来的实践和经验看,国家应进一步加大海洋倾倒和弃置废弃物的海洋行政征收范围。   1.一、二、三类疏浚废弃物倾倒。一类废弃物是国家禁止倾倒的物质,应获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紧急许可证,方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二类废弃物是一般禁止倾倒的物质,应当事先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证方可倾倒;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一类、二类废弃物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2.海洋石油平台弃置。海洋石油平台的弃置分为两种:故意弃置和非故意弃置。对于海洋废弃物倾倒的管理来讲,不管是故意弃置或非故意弃置,都需纳入海洋废弃物倾倒的范围,一次性收取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3.海洋船舶弃置。海洋船舶的弃置有故意和非故意之分,对于故意弃置船舶来说,应先行征收海洋倾倒费用,然后再实施弃置行为。   而对于非故意弃置船舶来说,这是一种弃置行为出现以后的海洋行政征收,对这种情况,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要征求海洋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如果海洋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时间之内实施了打捞,海洋行政主体就不能实施这种行政征收。   4.海底电缆弃置。海底电缆的弃置一般是故意弃置,海洋行政相对人在对海底电缆作出弃置前,要向海洋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法律规定,应一次性征上缴用。   5.海底管道弃置。海底管道的弃置一般为故意弃置。海洋行政相对人对海底管道作出弃置前,要向海洋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法律规定,应一次性征收费用。   6.海洋航空器弃置。海洋航空器弃置包括航空器整体弃置和部分弃置。航空器整体弃置一般是非故意弃置,航空器部分弃置,一般是故意弃置,例如副油箱弃置,空中放油等。不管是故意或非故意弃置,不管是整体弃置或部分弃置,应由海洋行政主体实施一次性征收费用。   7.海洋捕捞和养殖工具的弃置。海洋捕捞工具的弃置,是海洋废弃物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部分的海洋行政征收难度较大,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   8.骨灰撒海。骨灰撒海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航空器撒海,二是航海器撒海,三是陆岸漂流撒海。骨灰撒海的活动,虽然其数量不大,但影响较大,实施正常的海洋行政征收,可以让更多的人们唤起人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9.涉外海洋废弃物倾倒。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类涉外的海洋废弃物倾倒活动会随着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强,呈现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10.其他海洋倾废。如:放射性物质海上倾倒(核电站、核试验等);粉煤灰海上倾倒;海洋人工礁石等都应纳入海洋倾废的行政征收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