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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符合社会需求和法治原则的现代人民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2002-09-20 浏览数:1,281

(记者杨新顺)   在这次WTO与法律服务国际研讨会上,诉讼外调解制度的改革是与会的各国政要和代表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围绕这一议题,记者采访了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司长杜春。   一提起诉讼外调解制度,杜春就打开了话匣子。他说,中国在两千多年前的西周就设置了主管调解事务的官吏,明代的法典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民间调解制度。杜春介绍说,中国现行的诉讼外调解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调解,比如公安机关对治安纠纷的调解、劳动管理部门对劳动纠纷的调解等等;另一类是民间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各种社会仲裁机构对民商事纠纷的调解以及各种群众团体的调解等。其中,人民调解是运用最为广泛、作用最为显著的一项诉讼外调解制度。   杜春说,尽管中国的诉讼外调解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加入WTO,这一制度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杜春认为,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思想理念、社会关系、利益格局都不可避免地处在急剧变动之中。在这个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纠纷主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处理不及时不妥当都很容易激化成群体事件或刑事案件,以致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杜春说,为了构建一个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中国正在推动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核心内容的司法改革;与此同时,为了增强社会自律能力,弥补司法审判在功能上的缺憾,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还需格外重视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鉴于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是运用得最为广泛、也最为广大群众接受的一项诉讼外调解制度,所以迫切需要尽快构建起适合社会需求、符合法治原则的现代人民调解制度。   对于如何改革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杜春谈了他的观点。他认为首先要提升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实现与司法审判制度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其次,必须加强人民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水平和社会公信力;第三,要拓宽人民调解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强化其社会自律功能;另外,还必须改革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基础和工作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