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仲裁融入市场经济的海洋
发布时间:2004-08-31 浏览数:662
———写在仲裁法颁布10周年之际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当2004年金秋来临的时候,中国的仲裁事业刚好走过10年。蓦然回首,不也是硕果累累么?
这是第一代仲裁人骄傲的时刻。10年,征途中撒下汗水,拼搏中铸就辉煌,展望中满怀豪情!
这是第一代仲裁人沉思的时刻。宣传仲裁法律,推行仲裁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构建仲裁文化,打造一个富有公信力的仲裁大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不到法院也可以打官司!”商界人士惊喜之情溢于言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界人士称仲裁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1994年8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施行。也许,这部法律没有民法、刑法那样引起国人普遍注意,但是,在法律界、在商界,仲裁法依然受到格外关注。
“不到法院也可以打官司!”商界人士惊喜之情溢于言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界人士称仲裁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这是一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全票通过的法律。
在此之前,中国只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商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它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专门受理中国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商事活动产生的纠纷。选择贸仲,意味着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之所以说只有贸仲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事仲裁,是因为此前其他仲裁机构都是行政仲裁,比如设在工商局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设在建设部门的房地产合同纠纷仲裁、设在科委的技术合同纠纷仲裁,仲裁结果均没有执行力,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它确立了仲裁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制度。即,只要双方当事人选择一家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将不再管辖,而且仲裁没有二审,一裁终局。仲裁受理的案件,不受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武汉的官司也可以到成都打,南京的官司也可以到北京打。
这样的制度是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为什么外界很少听到全球500强企业打官司呢?不是它们没有纠纷,而是它们的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了。仲裁不公开审理,保密原则很好地维护了企业声誉。
业内人士评价,仲裁法是合法权益的保障法、仲裁事业的促进法。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依法组建了173家仲裁机构,聘任了3万多名专家担任仲裁员。我国仲裁事业的公信力在不断提升
仲裁法实施后,原来的行政仲裁怎么办呢?根据这部法律,全国设区的城市可以重新组建一家新的仲裁委员会。截至目前,全国各地依法组建了173家仲裁机构,聘任了三万多名专家担任仲裁员。
仲裁员中,既有从事经济工作的专门人才,又有教学科研机构的学者;既有从事法律实务的专业人才,又有研究或熟悉市场经济的专家和企业家;他们不仅来自我国大陆,也有来自我国台湾、香港、澳门乃至国外的专业人士。
这些仲裁员,了解经济,熟悉法律,职业操守比较严谨,能够较好地运用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商业惯例、行业规则妥善解决纠纷。截至2003年底,全国仲裁机构共仲裁各类民商事纠纷九万多件,案件标的额达1800亿元人民币。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涉外案件,案件当事人涉及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人民法院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同时监督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据统计,全国各仲裁机构的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比例不到1%。我国仲裁事业的公信力在不断提升,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的信赖。
中国仲裁事业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除了仲裁界的积极努力,也离不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尤其是法院的支持与监督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累累硕果凝结着第一代仲裁人艰辛的努力。
仲裁,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如何融入市场经济?如何让市场主体了解、选择、信任?各地仲裁机构组建之初,面临的最大任务是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根据仲裁法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本合同引起的纠纷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来发生纠纷时,仲裁委才能受理。而在仲裁法实施前,大量合同示范文本都没有规范的仲裁条款,再加上很多当事人不了解仲裁,一旦发生纠纷,只能起诉到法院。这不仅影响了仲裁委的受案量,也剥夺了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权利。仲裁法实施后,国务院专门发文要求规范格式合同文本的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
各地仲裁机构以此为契机,深入企业,为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有的企业合同文本不规范,仲裁机构就自己出资印制规范的合同文本提供给企业;有的仲裁机构邀请法律专家免费培训企业的法律顾问;每逢法律宣传日、经贸洽谈会、各种论坛,仲裁机构都会见缝插针,开展仲裁法律宣传。
经过几年的努力,保险系统、建设系统、金融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正在全面铺开。有的地区的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率已经达到80%以上。
仲裁裁决书的质量是仲裁委的生命。只有裁决公正快捷,才能吸引更多的“回头客”,才能实现仲裁服务市场经济、低成本化解纠纷、促进资本快速流转的目的。为此,各仲裁机构积极探索完善各项制度,保证裁决质量。有的仲裁机构成立9年,仲裁规则修订了6次,其成熟度即使与国际上老牌的仲裁机构相比,也毫不逊色。
中国仲裁事业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除了仲裁界的积极努力,也离不开各级人大、党委、政府的支持,尤其是法院的支持与监督。法院不仅确保有效仲裁协议的实现,而且可应当事人申请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应当事人申请提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法院还依法对仲裁裁决实行可予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双重监督,以体现仲裁公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陆续制定并实施了三十多项关于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
与联合国推荐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比,与外国仲裁立法相比,中国仲裁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业内人士要求修改仲裁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所有与国际经济贸易以及与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或争议有关的法律都必须与WTO规则保持一致。这无疑会给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带来极其深远的影响。那么,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向何处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10年来,其缺陷在仲裁实践方面暴露得不少,与联合国推荐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相比,与外国仲裁立法相比,中国仲裁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业内人士要求修改仲裁法的呼声是越来越高。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8条和第70条,我国对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实行“双轨制”原则。对国内仲裁实行实体监督,对涉外仲裁裁决只实行程序上的监督和审查。国内学者纷纷对这一原则提出批评,认为对国内仲裁裁决涉及实体审查过于严苛,不合国际惯例。
专家认为将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要素,没有临时仲裁的规定,以及对仲裁员的选定过于严格等等,都使得许多仲裁本可以在国内进行,却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而被“赶出家门”,这是一种极罕见的做法。
专家建议,我国在修订仲裁法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以上问题,并将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贯穿修订法的始终。
仲裁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实现仲裁与行政分离并且使仲裁独立于行政干预。但在重新组建国内仲裁机构的过程中,不仅依靠行政力量来构筑国内仲裁机构的组织,而且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来要求合同当事人选择到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现象依然存在。
从长远的发展来看,仲裁机构应该是纯民间机构,将新的仲裁机构置于行政权的保护之下,既不利于仲裁机构的成长,也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背道而驰。
仲裁解决争议的明显好处是,一旦需要到境外执行对方财产,当事人可依据我国已经加入的《纽约公约》,向对方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企业应加强仲裁意识
随着经济贸易的增长,将产生越来越多的各种各样的贸易争议。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仲裁的方式。我国入世以后,将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也将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当中,这将不可避免地使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大量增加。我国商界尤其应注意加强仲裁解决争议的意识。
仲裁解决争议的明显好处是,一旦需要到境外执行对方财产,当事人可依据我国已经加入的《纽约公约》,向对方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纽约公约》是有一百多个国家加入的相互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多边协议。法院的判决如需到境外执行,则需要两个国家或地区达成司法互助协议,由于司法涉及主权,与我国达成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远远少于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
另一个需要提示的是,我国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说服外方当事人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到境外仲裁机构仲裁,会大大增加我国企业的纠纷解决成本。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