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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司法解释解决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03-01-07 浏览数:1,506

李国光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部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将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1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今日二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制定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规范人民法院对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对深化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规定》共列八个问题。即关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关于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关于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问题;关于公平解决企业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关于企业债权转股权问题;关于保护企业职工利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问题。 李国光首先介绍了《规定》的起草背景与过程。他说,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如有些企业改制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有些企业借改革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还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损害兼并方或者购买者的利益等等。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调整这些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底开始,通过充分调研,认真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广泛论证,统一认识,几经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的这部司法解释。 针对《规定》的主要特点,李国光指出,首先,《规定》是对人民法院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的全面总结;其次,《规定》的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使人一目了然,便于操作;第三,《规定》将法律实体与程序有机结合,侧重解决实体问题。 李国光最后强调,该《规定》的出台必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企业改制行为起到正确的法律导向作用,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同时对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新闻发布会上,李国光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有关负责人还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针对此部司法解释的提问。 来自中央和首都各大媒体的记者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