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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法律知识汇编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高效的深入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鉴于全国各地陆陆续续的开始复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整理疫情防控期间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类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下,以供查阅。由于时间仓促,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篇  危害公共安全罪篇

1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答: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进行刑事处罚?

答:如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一定要发生其他人被传染的结果,方才构成犯罪?

答:不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已经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害行为,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须发生他人被感染的后果。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哪些?

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5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措施的,是否构成犯罪?

答: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是否也有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也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7、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具体包括哪些地方?

答:公共场所泛指酒店、餐饮店、商场、影院、网吧、KTV等人员聚集较密集,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具体包括,地铁、公交车、轮船、高铁、客运大巴等面向不特定人群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工具。

8、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如何处理?

答: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一、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9、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感染上新冠状病毒,导致他人被感染的,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如行为人本人确实不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上新冠状病毒,且没有拒绝接受检疫、拒绝隔离等违法行为却导致他人被感染的,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存在过失的,有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行为人在出现发热、咳嗽等疑是新冠肺炎症状的情况下,故意向电梯按键、门把手等公用设备设施吐口水,造成他人被感染新冠状病毒的,是否构成犯罪?

答:在上述情形下,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身已经感染或有很大可能感染上新冠状病毒,却恶意实施危害不特定公众健康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1、行为人在明知亲属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况下,还帮助其违反防疫规定脱离隔离治疗,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如何处理?

答:该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知道其亲属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出现疑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症状,客观上帮助病人脱离隔离,并导致其他人因此被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

12、行为人在政府设置的体温测量点,拒不配合防控措施,开车强行冲卡通行的,如何处理?

答: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当预见到其强行冲卡的行为会对不特定人员造成了危险,却依然恶意实施,行为人的行为对不特定的公众造成人身威胁的,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疫情防控期间,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的,是否构成犯罪?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4、疫情期间,为防止疫情蔓延,擅自封路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仅仅只是为了防止疫情蔓延而擅自封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是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

(八)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五、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15、破坏交通设施罪,如何进行刑事处罚?

答: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6、行为人虚构疫情,鼓动他人阻碍交通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行为人编造并不存在的疫情,故意制造恐慌,欺骗鼓动他人阻碍交通的,应当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处罚。

第二篇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篇

17、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涉及何种刑事责任?

答:疫情期间,口罩在全国各地均供不应求,医用口罩市场紧缺情势更加严峻。面对严峻的疫情,一些无良厂商制售的却是伪劣口罩。制售伪劣口罩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公众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另一方面还损害了其他合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更重要的是,制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染病疫情解释》”)

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而制造、销售伪劣的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如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普通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般情况下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染病疫情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上述行为,两高两部最新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新冠肺炎疫情意见》”)也重申了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要注意的是,在一定情形下,违法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行为可能因达不到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入刑标准,但若满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标准,则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另外,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18、如果医院提供给患者的医用物品不符合标准,是否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答: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其购买、使用医用器材的行为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因为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向患者收取的医疗服务费用,也包含了医疗器械本身的费用,因此其提供医用器材的行为与销售行为无异。如果医院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购买、使用,那么,其主观上就具有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故意,在客观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存在主体不符合的问题,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因此,《传染病疫情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9、不小心卖了伪劣医用器材,是否构成犯罪?

答:不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综上,需要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销售,才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因此,必须具有主观犯罪故意才构成本罪。

20、在疫情防控期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隐瞒、谎报、错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答: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滥权,就该问责。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征集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等问题线索,若查证属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通知称,“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连日来,全国各地各级纪委监委相继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执纪问责等通知,疫情防控不力、擅离职守将被严肃问责,对于其中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传染病疫情解释》第四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21、公司员工在防控物资和防控款项的收受、管理、分发和购置、备办、组织的过程中收受回扣,是否触犯刑法?

答:该种行为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防控物资和防控款项的收受、管理、分发和购置、备办、组织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再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2、利用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有何刑事犯罪风险?

答:可能触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汹涌来袭,许多医药股却逆势上涨。疫情的到来,给庄家带来千载难逢的逆向操作机会。利用散户投资者信息劣势,机构在市场中散播“医药股”、“健康股”、“疫情概念股”等消息。配合当下众多自媒体炒作,编造不实信息,不断推高目标股票短线价格。而庄家在价格高点抛售套利,留下散户承担损失。

为了防止疫情衍生股灾,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环境,2020126日银保监会发出《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不得借疫情炒作金融产品”。

这种利用疫情来进行概念炒作、编造不实信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破坏了国家证券市场的健康环境,行为人有可能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3、假借基金会名义向社会公众集资,所获资金以个人名义向疫区捐赠购买医疗物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答: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该罪需要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方法;(三)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如果行为人假借某基金会名义,虚构募集资金的用途,向社会公众集资,再将募集得来的资金以其他方式肆意处分,即使是用于以个人名义对灾区捐赠,如果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也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4、将未受疫情影响的被保险标的,虚报为受到疫情影响而遭受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有何刑事犯罪风险?

答:这种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是金融诈骗的一种,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

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将未受疫情影响的被保险标的虚报为因受疫情影响而遭受损失,符合保险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如果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法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并且,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以骗取保险金,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25、销售冒牌的3M医用口罩,涉嫌哪些刑事犯罪?

答:销售假冒的3M医用口罩,首先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如果销售商销售其明知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并且销售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就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如果这些冒牌的3M医用口罩还涉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问题,销售商还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若同时触犯上述两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26、保健品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保健食品具有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作用,其中哪些人员将涉及何种刑事犯罪?

答:这种情况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意见》亦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利用公众恐慌,借机进行“疫情牌”虚假广告宣传、推销产品的行为,在保健食品行业并不鲜见。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湖南省、上海市、大连市等地的市场监管局日前纷纷发文严禁当地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含有涉及“新冠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广告。

27、疫情期间,假借出售口罩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答:这种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以虚构、假冒的口罩生产、销售主体名义,或者以谎称具有口罩货源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甚至收受购买口罩的货款后卷款潜逃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28、疫情期间,面对层出不穷的诈骗信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提防何种刑事犯罪风险?

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审慎负责,以防触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就能够构成本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因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审慎审查与合同签订、履行的有关事项,切勿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被诈骗。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中的“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指的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但并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另外,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要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因此事后及时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也有助于预防相关刑事风险。

29、无良商家趁机大幅抬高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的价格进行售卖的行为是否受到《刑法》规制?

答:是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用品的心理,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护目镜、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倒卖获利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疫情期间肆意抬价、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传染病疫情解释》第六条明确,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新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意见》进一步规定,要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天价口罩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0、如何判定售卖天价口罩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达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

答:根据20105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对于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

31、市场经营者利用疫情,擅自抬高物价,或者通过发布物资紧缺的不实消息,导致消费者囤积货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会面临何种刑事处罚?

答:利用疫情,通过哄抬物价、制造物资紧缺假象达到强迫消费者进行交易目的的行为,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强迫交易行为的危害本质在于侵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如果市场经营主体利用疫情实施哄抬物价、制造物资紧缺假象等行为,打破其与相对方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危害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则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

第三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篇

32、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撕扯、损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或者恶意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等,有何后果?

答: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第二款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3、疫情防控期间,禁止医务人员离开工作场所的,有何后果?

答: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第二款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4、疫情防控期间,未经他人同意搜查他人身体、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有何后果?

答:可能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5、在公众场合扇医护人员耳光、逼迫医护人员下跪,有何后果?

答:可能构成侮辱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第二款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6、在网上捏造事实对医护人员或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诽谤,有何后果?

答:可能构成诽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具体内容已在本篇第35条中引用。

37、疫情防控期间,捏造他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的,有何后果?

答: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38、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他人快递,有何后果?

答:可能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9、疫情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确诊或疑似人员个人信息的,有何后果?

答: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40、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有何后果?

答:若不存在打砸抢,未造成人员伤亡,则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广东省关于新冠病毒刑事犯罪的通告”)

第四条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

41、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他人财物的,有何后果?在聚众“打砸抢”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有何后果?

答: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参与聚众“打砸抢”的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疫情的解释”)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广东省关于新冠病毒刑事犯罪的通告》

第四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42、疫情防控期间盗窃疫情防控物资,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有何后果?或者利用隔离者被隔离期间,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有何后果?

答:广东地区,在医院就诊、商场购物排队等情形下盗窃的,数额达到2000元可构成盗窃罪;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的,无需达到起刑点即可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第二条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

43、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售卖口罩名义骗取钱财,有何后果?

答:广东地区,诈骗数额超过4000元可能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诈骗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第二条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44、疫情防控期间,以赈灾募捐名义骗取募捐款项、诈骗医疗款物的,有何后果?

答:无需达到起刑点即可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具体内容已在本篇第43条中引用。

《关于诈骗的解释》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5、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疫情的款物,有何后果?

答: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疫情的解释》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广东省关于新冠病毒刑事犯罪的通告》

第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

46、工作人员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有何后果?

答: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下,可能构成特定款物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疫情的解释》

第十四条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广东省关于新冠病毒刑事犯罪的通告》

第十二条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47、疫情防控期间,破坏口罩等医护用品厂商生产经营的,有何后果?

答:达到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等条件的,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8、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有何后果?

答:在广东地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10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0000元以上,经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处应注意前提为企业有能力支付,但当企业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的情形,则无需考虑企业是否有支付能力这一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第二条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第四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篇

49、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如隔离、收治隔离等),私自逃离隔离场所或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的,会构成犯罪吗?

答:这种行为在疫情期间会使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该行为重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轻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50、疫情防控期间,面对村居委工作人员、执勤警察、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等的道路管控和检查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会构成犯罪吗?

答: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202026日,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了以“事务性质”,而非“人员性质”来判定公务,所以,只要是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包括居委等社区工作人员,均属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保护客体对象。

51、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里不服从医务人员的安排,对医务人员大声辱骂,使医院医疗秩序陷入混乱,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答:这种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医务人员构成轻伤以上的,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非法收购、运输及出售行为,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上述行为可能涉嫌触犯《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会构成犯罪吗?

答: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涉嫌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4、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该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5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会构成犯罪吗?

答:该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6、疫情防控期间,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公共网络上散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网络虽然是自由空间,但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不注意自己的言行,在疫情期间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疫情信息而在网络上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如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7、疫情防控期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疫情期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在网络上散布的各种虚假的疫情信息必须进行严格监管,两高出台的《意见》亦对此进行了再次强调。如果监管不到位,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8、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口罩、酒精等防疫物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防护服、医用手套等防疫财物,构成犯罪吗?

答:这种行为在疫情期间属于情节非常严重的情形,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9、疫情期间,在医院、车站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会构成犯罪吗?

答: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行为在平时亦可能构成该罪,在疫情期间,这种行为更为严重,将可能被从重处罚。

60、疫情防控期间,某单位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1、疫情期间,某工厂老板明知员工从疫区回来并有发烧咳嗽症状,违反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要求,仍然安排其复工,造成该工厂多名员工感染,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2、疫情防控期间,一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民间医生,对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或者疑似感染者进行诊治,造成贻误诊治、交叉感染或者就诊人残疾、死亡等严重情节的,会构成犯罪吗?

答: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3、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某单位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4、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吗?

答: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传染病毒种扩散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第五篇职务犯罪篇

65、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导致传染病传播的,有何后果?

答:涉嫌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07号第二款第(七)条第二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66、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如何处理?

答:涉嫌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67、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处理?

答: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68、某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防护服、手套等急需物资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答:该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69、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不认真履职,滥用职权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何后果?

答:食品安全问题在疫情防控期间尤为重要,如果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0、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与某企业签订防疫物资采购合同,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理?

答:涉嫌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1、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何处理?

答: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72、在疫情期间,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予以追究的,有何后果?

答:涉嫌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3、在疫情期间,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该行为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4、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涉嫌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75、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涉嫌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76、疫情防控期间,某人涉嫌犯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其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有何后果?

答:涉嫌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7、某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用于疫情防控的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期间举报他人犯罪的行为实施报复陷害的,应当怎么处理?

答:这种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报复陷害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9、某国家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收受他人提供的紧缺防疫物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成立“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